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海口美美清洁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0559号之一 原告:海口美美清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866413270,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36号海外大厦第六层B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632415,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2栋B座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87430,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8297E,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口美美清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海口美美清洁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海口美美清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美美清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4660.52元),由原告海口美美清洁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海口美美清洁有限公司4635.5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