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4089号
原告:福建希尔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妹妹,福建尊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劼杪,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希尔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希尔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以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希尔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原告福建希尔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