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21民初5119号
原告福建希尔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广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被告已经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希尔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福建希尔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书记员 佘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