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81民初9号
原告:福建建合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埔岭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34979U。
法定代表人:黄育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贤,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怡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零零柒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滨湖村新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328094514W。
法定代表人:王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建合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合人防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零零柒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零柒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合人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贤、上官怡婷到庭参加诉讼,零零柒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合人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建合人防公司与零零柒机械公司2021年7月2日签订的《卷板机销售合同》(合同编号×××01)于2021年9月23日解除;2.要求零零柒机械公司返还建合人防公司已支付的货款57800元,并以57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1日约850元;3.要求零零柒机械公司自行将《卷板机销售合同》的标的物两轴卷板机取回;4.本案诉讼费由零零柒机械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建合人防公司表示当庭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日,建合人防公司与零零柒机械公司签订《卷板机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01,约定建合人防公司向零零柒机械公司购买规格型号为1500的两轴卷板机一台,总价为68000元。合同中对质量验收标准约定为:1.零零柒机械公司安排技术人员至建合人防公司指定收货地点(永安市XX路XX号)调试机器设备(费用自理)……4.可卷圆直径不低于(含)250mm:可卷圆板材宽度1.5m;可卷圆板材厚度3mm、宽1500MM的钢板。合同中对付款期限和方式约定为:对公转账预付(50%)34000元定金;货到建合人防公司当地物流后3个工作日内付(35%)23800元,零零柒机械公司收到款后将货物配送至建合人防公司指定收货地点;余款(15%)10200元安装调试完成满足建合人防公司技术要求后付清。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如未能满足建合人防公司技术要求,建合人防公司有权拒收并要求零零柒机械公司全额退货退款,所产生的费用由零零柒机械公司负责。
建合人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零零柒机械公司支付了前两笔货款合计人民币57800元,零零柒机械公司经建合人防公司多次催促迟迟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安排技术人员到建合人防公司处对卷板机进行安装调试,在运行过程中即发现卷板机不符合技术要求,存在质量问题。且零零柒机械公司作为供方,在出售卷板机时也未提供符合卷板机出厂条件的合格证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建合人防公司自收货后多次沟通未果,遂于2021年9月10日向零零柒机械公司发出《关于卷板机销售合同的联络函》要求零零柒机械公司安排技术人员安装调试卷板机履行合同义务,又于2021年9月23日向零零柒机械公司送达《合同解除函》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货款、取回卷板机。因零零柒机械公司出售的卷板机不符合约定的技术要求、质量存在问题,且至今未履行安装调试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建合人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零零柒机械公司未作答辩。
建合人防公司围绕其答辩理由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复印件):证据一:建合人防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二:零零柒机械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三:《卷板机销售合同》,证明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总价、收货地点、质量验收标准、付款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证据四:《兴业银行付款回单》,证明建合人防公司已依约履行支付前两笔货款合计57800元的事实;证据五: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建合人防公司催促零零柒机械公司安排技术人员对卷板机安装调试并反映卷板机不符合技术要求,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证据六:《关于卷板机销售合同的联络函》及快递单、物流,证明建合人防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零零柒机械公司发函要求零零柒机械公司安排技术人员安装调试卷板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证据七:《合同解除函》及快递单、物流,证明建合人防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零零柒机械公司送达《合同解除函》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货款、取回卷板机的事实;证据八:卷板机照片及视频(光盘),证明卷板机的现状。零零柒机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对建合人防公司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建合人防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4日,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造,人防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零零柒机械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3日,经营范围包含:数控机床、钣金数控设备、通用设备、五金配件、机械刃模具研发、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2021年7月2日,建合人防公司与零零柒机械公司签订《卷板机销售合同》(编号×××01),约定:建合人防公司向零零柒机械公司购买规格型号为1500的两轴卷板机1台,价格68000元,款到5-7个工作日交(提)货,指定收货地点为永安市XX路XX号。质量验收标准约定为:供方安排技术人员至需方指定收货地点调试机器设备(费用自理);卷出成品无直角边,必须整圆;卷板速度要求(直径300MM)3秒/成型;可卷圆直径不低于(含)250MM,可卷圆板材宽度1.5M,可卷圆板材厚度3MM、宽1500MM的钢板。付款期限和方式约定为:对公转账预付(50%)34000元定金,货到需方当地物流后3个工作日内付(35%)23800元,供方收到款后将货物配送至需方指定收货地点,余款(15%)10200元安装调试完成满足需方技术要求后付清。违约责任约定为:如未能满足需方技术要求,需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供方全额退货退款,所产生的费用由供方负责。
合同签订后,需方建合人防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5日向零零柒机械公司支付货款34000元、于2021年8月2日向零零柒机械公司支付货款23800元,合计支付货款57800元。
3.从建合人防公司提供的零零柒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微信名称为“零零柒科技159××××3136”)与建合人防公司员工李辉韬的微信聊天截图可知:①卷板机于2021年7月31日到达建合人防公司处。②2021年8月5日。李辉韬:这台设备运输安装时间拖太久了,按合同走再给你们7天时间,还是不来安装调试我们就到外面请师傅工来安装,尾款就没办法给你们。零零柒科技159××××3136:师傅说微信给你们调试,如果派人过去调试,调试费38000元,调试机子没难度,现在疫情期间。李辉韬:你自己看合同。③2021年8月6日。李辉韬:下个星期一还没有师傅来调试我们就自己装了。零零柒科技159××××3136:要师傅给你微信调试一下。④2021年9月6日。李辉韬:这也叫好了?零零柒科技159××××3136:都是小事。⑤2021年9月8日。李辉韬:现在这台机器3厘厚度的钢板完全卷不了,我们公司给出的解决方案就是你安排人过来调试安装。如果像你所说的机器经过安装调试后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的可以使用,差旅费我们公司负责,如果不行这台机器按照合同约定退货退款。⑥李辉韬:合同原本约定你就是要安排人过来调试安装,费用自理。尾款也是安装调试可以使用才支付。而且当初采购这台卷板机的时候你并没有说还需要配套模具才能使用,模具我们现在也自己另外采购了。
4.2021年9月10日,建合人防公司向零零柒机械公司寄送一份《关于卷板机销售合同的联络函》,主要内容为:我司因采购两轴卷板机(以下称“设备”)与贵司于2021年7月2日签订《卷板机销售合同》(编号×××01)。合同签订后我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向贵司支付了定金及相应货款。贵司将设备运送至我司指定收货地点,我司即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完全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我司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后,立即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联系贵司,要求按合同约定安排技术人员至我司指定收货地点调试设备。但贵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截止至今贵司仍未安排技术人员前来调试设备。现我司要求贵司在收到本联络函7日内按《卷板机销售合同》约定安排技术人员前来调试设备,以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保障我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否则,我司将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解除《卷板机销售合同》,并要求贵司全额退货退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贵司承担。2021年9月12日,零零柒机械公司签收该联络函。
5.2021年9月20日,建合人防公司向零零柒公司寄送《合同解除函》,主要内容为:我司因采购两轴卷板机(以下称“设备”)与贵司于2021年7月2日签订《卷板机销售合同》(编号×××01)。因贵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达到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根据《卷板机销售合同》第4条第1款:“供方安排技术人员至需方指定收货地点调试机器设备(费用自理)”的约定,贵司应负责设备的调试义务,费用由贵司自行承担。我司遂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联系贵司履行设备调试义务,并于2021年9月10日发函《关于卷板机销售合同的联络函》再次督促贵司履行合同义务。但截止2021年9月20日,贵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未安排技术人员前来调试设备,也未向我司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严重影响我司的正常生产,贵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现我司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致函如下:一、双方于2021年7月2日签订的《卷板机销售合同》(编号×××01)于贵司收到本《合同解除函》之日起解除。二、贵司应于收到本《合同解除函》之日起七日内将我司已付货款足额退回,并及时将设备取回,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由贵司承担。2021年9月23日,零零柒机械公司签收该《合同解除函》。
本院认为,第一,建合人防公司与零零柒机械公司签订的《卷板机销售合同》(合同编号×××01)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及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买方建合人防公司已依约履行了支付货款57800元的义务。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质量验收标准为“卷板机应符合技术要求:供方安排技术人员至需方指定收货地点调试机器设备(费用自理);卷出成品无直角边,必须整圆;卷板速度3秒成型;可卷圆直径不低于(含)250MM,可卷圆板材宽度1.5M,可卷圆板材厚度3MM、宽1500MM的钢板”,并约定了违约责任为“如未能满足需方技术要求,需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供方全额退货退款,所产生的费用由供方负责”,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卖方零零柒机械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安排技术人员至买方指定收货地点调试机器设备,经买方建合人防公司多次要求,仍未履行上门调试的义务,因此零零柒机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建合人防公司有权以零零柒机械公司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调试义务、涉案卷板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卷板机销售合同》。本案中,建合人防公司已向零零柒机械公司寄送《合同解除函》,主张涉案《卷板机销售合同》于零零柒机械公司收到《合同解除函》之日起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因零零柒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签收《合同解除函》,故涉案合同的解除时间应为2021年9月23日。因此,对建合人防公司要求确认涉案《卷板机销售合同》于2021年9月23日已解除的诉请,予以支持。第二,上文已有阐述,涉案合同因卖方零零柒机械公司违约而解除,因此买方建合人防公司有权要求零零柒机械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建合人防公司要求零零柒机械公司退回其已支付的货款578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建合人防工程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予以支持。因涉案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涉案《合同解除函》中亦载明“零零柒公司应于收到本《合同解除函》之日起七日内将货款退回”,而零零柒机械公司至今未退回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建合人防公司要求零零柒机械公司从2021年10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还清货款之日止的诉请予以支持。本案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为850元(以57800元基数,按照2021年10月1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计算,算至2022年1月2日共计93天,57800元×3.85%÷365天×93天=850元)。零零柒机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六条、第六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福建建合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零零柒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卷板机销售合同》(编号×××01)已于2021年9月23日解除;
二、马鞍山市零零柒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给福建建合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7800元;
三、马鞍山市零零柒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福建建合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850元(从2021年10月1日算至2022年1月2日,按2021年10月1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计算),并继续从2022年1月3日起以货款本金57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上述货款57800元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马鞍山市零零柒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琴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萍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