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执3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净泽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东王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申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正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杨村422号。
法定代表人:初秀芹。
本院依据(2019)鲁078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山东净泽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正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22.08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正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1月18日、2020年2月17日、2020年6月2日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作出了对被执行人山东正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初秀芹司法拘留的决定。
4、2020年6月2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8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审判长 杨奎友
审判员 张洪鹏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