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3民终60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3号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702、703、7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甘肃西部融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鑫海天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4)湘0304民初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4)湘0304民初609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错误认定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之间的《分包合同》成立的事实,错误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2、一审裁定错误认定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之间存在约定管辖条款的事实,事实认定不清;3、一审裁定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对法律适用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在本案中,甲方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分包合同》,该合同甲方处有***签字,并加盖“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瑞府二期精装修工程项目部章”。《分包合同》第六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均有权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涉《分包合同》具备合同的必备要素,且合同上加盖了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部章,《分包合同》中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