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6552号
上诉人(反诉原告):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税区市花路3号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702、703、7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反诉被告):***,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6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航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向中航公司支付返工费共643386.96元;(2)***向中航公司支付耽误工期违约金150000元(1000元/天×150天=150000元);前述金额总计793386.96元。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施工,***单价不包含乳胶漆材料费。但是,如果由于***擅自不按合同约定施工造成返工,这个返工乳胶漆使用材料费由***负责承担,此外,因为在监理验收时发现***的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需要返工返修,造成业主楼盘无法按原来计划竣工入伙交付使用,业主为了尽量缩短返工工期,要求中航公司增加人员返工抢工期施工,***抗拒返工,中航公司被迫代***请人员进行返工,因此,如果返工费用最后结算金额大于***的原来合同金额,也是正常合理。(二)关于中航公司替***返工施工使用材料的费用。1.计算方法一:对于返工12000㎡使用乳胶漆的使用量,根据《广州南沙万达广场内墙涂料采购合同》,乳胶漆返工12000㎡使用量款计算如下:遮盖型内墙底漆涂布率是11.09kg/㎡,底漆使用量:乳胶漆比重:1.4kg/L(百度搜索乳胶漆比重,通常是1.3kg/L至1.5kg/L,就此取值1.4kg/L),即每升涂布面积是0.126㎡;每桶涂布面积是2.268㎡;则12000㎡面积使用5291桶;12000㎡面积使用遮盖型内墙底漆是168.31万元。抗甲醇多效内墙面漆涂布率是5.35㎡/L,则每桶涂布面积是96.84㎡;则12000㎡面积使用123.91桶;12000㎡面积使用抗甲醇多效内墙面漆是13.19万元。合计:12000㎡面积使用乳胶漆材料费用是181.5万元。2.计算方法二:一审已经认定中航公司替***返工施工而引发的材料费用由***负责。对于***返工1200㎡使用乳胶漆的使用量,中航公司与本案工程业主单位广州南沙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等签订的《内墙涂料采购合同》,2016年8月5日监理公司与中航公司的工作联系单内容,“关于B3栋天花、墙面刮腻子涂乳胶漆返工材料进场。我方已经确认你公司采购进场返工乳胶漆材料:NW-5048遮盖型内墙底漆加抗甲醇多效内墙面漆126桶、NW-8006遮盖型内墙底漆139桶;同时再次强调加快内墙底漆、面漆的返工施工。为确保返工质量验收一次性达合格标准,要求乳胶漆全面使用遮盖型内墙底漆(NW-8006)、抗甲醇多效内墙面漆(NW-5048)”。此外根据B3栋材料腻子乳胶漆领料单,B3栋返修12000㎡乳胶漆统计表,《内墙涂料采购合同》记载NW-8006遮盖型内墙底漆单价320元/桶,NW-5048遮盖型内墙底漆加抗甲醇多效内墙面漆单价920元/桶。NW-8006遮盖型内墙底漆使用量是139桶×320元/桶=44480元,NW-5048抗甲醇多效内墙面漆126桶×920元/桶=115920元,合计:返工施工乳胶漆使用量是160400元。***应向中航公司赔偿返工乳胶漆使用费160400元。(三)关于参加返工施工管理人员费用。根据“施工组织方案工程施工进度图表”第15行墙面、天花刮腻子、涂乳胶漆施工,此专业完工日期是2016年6月28日,也是工期最后一个完工的专业,因此,如果***按照约定的工期施工完工并质量验收合格,中航公司的管理人员在验收后会立即离场。由于***造成返工及监理对返工工作的要求,导致中航公司又聘请管理人员在B3栋工地参加返工,***应赔偿中航公司损失。此外,***在(2020)粤0115民初531号庭审时候就已经了承认***、***等人是专职参加返工工作的管理人员,中航公司与***等人签订的“B3栋管理人员劳务用工合同”***都已经予以承认。2016年7月30日中航公司按监理要求,专门安排公司管理人员进场专职做B3栋乳胶漆返工返修工作,监理联系的工作单,是中航公司因***返工之事,才安排管理人员参加该返工,并且上报监理说明每个管理人员负责的返工的工作职责及返工内容,监理审查后当日批准该批管理人员“同意进场作业”,就此说明管理人员***、***、***、***、***、***、***、***,是专职做***返工施工工作的。根据中航公司与***等人签订的B3栋管理人员劳务用工合同、广州南沙万达广场B3栋中航公司替***返工施工支付返工管理人员的工资统计表,***的聘请合同原件不在,故本次管理人员工资合计不计算***的工资在内。合计中航公司管理人员返工费用共218000元,工资统计表有中航公司转账时间记录,该时间记录与中航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单相对应的转账时间相符。上述证据均能佐证本批管理人员是专职在B3栋工地参加返工的事实,***应向中航公司赔偿管理人员返工费用共218000元。(四)关于***耽误工期违约金。根据2015年5月21日中航公司与***签订《室内双飞粉找平涂乳胶漆装修施工合同》以及已经被监理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工程施工进度图表”第15行墙面、天花刮腻子、涂乳胶漆施工此专业完工日期是2016年6月28日,也是最后一个工期完工的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监理、业主都签字同意按此方案实施,该施工方案在2015年4月15日工地碰头会上都通知了***等各专业班组负责人。此外中航公司于2016年5月1日向***的手机号137××××****发送短信,通过短信方式再次通知***完工工期是“甲方要求在六月(2016年)底完工交楼。”。此外,根据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在2016年11月28日对***的返工问题验收做出回复“经查,以上问题已经全部整改完成,同意闭合”。就此说明***的工期原来计划是在2016年6月28日完工,因为***发生质量返工至2016年11月28日才完工验收合格,因此,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11月28日这段时间,按双方原来的约定是***耽误工期的时间。此外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记载,中航公司施工完工日期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11月28日,验收合格。就此,***耽误工期是:从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11月28日,共5个月,即150天,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按最少罚款金额1000元/天计算,***向中航公司赔偿耽误工期违约金150000元(即1000元/天×150天=15000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对上述事实未予认定或者认定不全,损害了中航公司的合法利益,望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辩称,不同意中航公司的上诉请求,中航公司的上诉内容不符合事实。中航公司主张扣**费,**费不在***的工作范围之内。关于返工的问题,***做的是工装,46元一方,做好经过内部验收后,再由甲方验收,年初中航公司的人找甲方验收的时候,甲方拿着强光手电照那个墙,工装按照精装的要求来验收肯定是不行的。返工是按精装的标准去返工的,合同里没有约定按照精装返工。13万多的返工费***是认可的,返工后公司内部进行了验收,公司验收后还需要经甲方验收。甲方验收的时候用强光手电照在墙上,扎了90多个孔,这个不是双方的验收标准,合同上没有约定。
中航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向中航公司支付返工费共800100元;2.***向中航公司支付代工违约金28236.96元;3.***向中航公司支付拖延工期违约金150000元(1000元/天×150天=150000);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21日,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中航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室内双飞粉找平涂乳胶漆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一、乙方施工项目和乙方施工内容。1.项目名称为广州南沙万达广场B3栋公寓室内双飞粉找平涂乳胶漆装修施工项目。2.工程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与海滨路交界处广州南沙万达广场B3栋。3.乙方施工内容:完成本工程B3栋楼层的腻子找平打磨合格刷乳胶漆合格工作,具体整层数为(5,6,7,8,9,10,11,12,13,14,17,18,19,20,21,22,23,24,25)层,公共公区走道层数为(15,16,26)层,栋内负一和负二层。二、乙方单价包干方式。1.本合同为单价包干合同,合同包干单价……本合同内乳胶漆为建设方提供货物,乙方不需要另购买。第三条第三款:乙方应按照甲方项目部要求及图纸要求完成所有工作内容,乙方不按本工程建设方或监理方或本合同甲方要求施工及拖延时间,甲方有权自行请人代工,代工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并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总产值的3%作为违约金,补偿给甲方,代工工程量不计入乙方完成量。第三条第六款:乙方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书面提供乙方关于施工人员计划安排、工期进度表给甲方项目负责人审核,若不按时提供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以上所指工期含设计变更,乙方拖延工期,不能按期完成,每拖延一天处以3000元至10000元违约索赔,对不按甲方要求作业拖延工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需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建设方、监理、甲方验收质量不合格或因乙方属下施工班组原因造成返工,乙方保证通知要求乙方属下的施工班组工人来返工,如果该返工的施工工人不来返工,乙方有权力另请施工人来返工,由此返工发生的人工费和材料费乙方有权利在自己属下施工班组工人的施工款中扣除,用来支付乙方另请返工施工人员工资;同时,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及材料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返工可以按时工每工250元/工日计算。第六条第三款:若验收不合格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乙方应无条件返工以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由此返工发生的人工费和材料费均由乙方承担……第六条第七款:乙方对所承担的工程,应先进行自检,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修补。如因乙方原因需要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七、工程工期。1.乙方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总体进度安排,如根据进度需要加班时必须加班工作,需要加人时必须配合,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全部的工作内容。2.若乙方拖延工期,不能按期完成。每拖延一天处以1000元至10000元违约索赔,对不按甲方要求作业拖延工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需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九、文明施工。1.做到工完场清料净,工完场清:乙方所用的材料不准在外架上堆放,工作面完工后清理所有与乙方施工有关的材料,按甲方指定地点堆放整齐,如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进行清理或清理不到位,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人员清理,所发生费用加15%管理费在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除。2.对不按甲方要求施工,现场零乱,文明施工达不到标准的,甲方有权派人清理,所发生的费用加15%管理费,由乙方承担,不管乙方现场代表是否签字认可,甲方均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3.乙方在每栋每层施工完毕后,乙方须自行清理楼层的乙方的工具、设备、楼层散落的材料。若乙方不清理,由甲方派人清理、转运,乙方须承担此费用并在该节点支付工款时扣除等。
2017年11月9日,双方签订《室内双飞找平涂乳胶漆粉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承认对乙方儿子***的银行卡及乙方儿媳**的银行卡收到甲方管理人员支付的所有款额,当做乙方收到本工程甲方支付的工程款,日后在乙方在本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根据《中航公司支付广州南沙万达广场B3栋腻子乳胶漆项目人工费》记载,***确认于2015年收到4万元,于2015年9月24日收到2万元,于2015年11月3日(至10日)收到2万元,于2016年4月前收到2万元。***于2017年4月10日确认于2016年4月3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间支付至***、小黄、**、***、***名下合计365820元为***收到的涉案工程款。
中航公司另提供6份施工班组人工费进度款请款单及1份人工费发放清单、2两份承诺函及附件工人结算工资表、***的银行流水,拟证明其中航公司向***支付了工程款404700元。其中供6份施工班组人工费进度款请款单申请付款金额为28万元,1份人工费发放清单记载本次进度款领取总额2万元,累计已领取金额2万元,收款情况综述处手写“7万元”。施工班组长签名人为***,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25日;两份承诺函分别为***于2017年1月22日委托中航公司向**支付工人工资30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委托中航公司向***支付工人工资14000元、向***支付工人工资10700元;银行流水大部分显示为取款。
2016年7月29日,监理公司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B3栋入伙前质量验收检查发现的天花、墙面批腻子、打磨质量问题向中航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载明“天花、墙面批腻子、打磨施工项目,发现该工种的施工队的施工质量还有多部位未达施工合格标准,天花、墙面仍存在很多批灰、打磨质量不达标问题,约有12000㎡面积……”。同日,监理公司就B3栋腻子、乳胶漆进度严重滞后,腻子打磨粗糙等问题向中航公司发出《罚款通知》,处以罚款5000元,该通知同时要求乳胶漆必须在8月6日保证质量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如再发现进度滞后,加倍处罚。2016年7月30日,中航公司向监理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向监理公司汇报返修管理人员、**人员的花名册:11~15层队长兼B3栋文明**主管***……B3栋**队长:**春、***;B3栋清运队长:***、***副队长;清运员:**。2016年9月2日,监理公司就上述质量问题向中航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上载“该幢楼层批腻子、打磨施工质量不合格需返工的12000㎡面积中,虽然展开返修,但仍有较多部位会未达到施工合格标准……”。2016年10月3日,监理公司就相同问题再次向中航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上载“该幢楼层批腻子、打磨施工质量不合格需返工的12000㎡面积中,其中天花、墙面仍存在部分质量不达标问题,与上次检查一样仍存在一些质量问题没有整改好……”。2016年11月3日,监理公司就相同质量问题向中航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指出前述质量问题已经比之前有很大改观,质量问题基本处理完,但还有少部分批腻子刮补灰、打磨存在些质量不达标问题,要求中航公司及相关施工队伍自查返修整改工种把质量问题彻底解决好,积极配合整体质量验收。中航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监理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通知回复单》显示,中航公司已经按照监理公司的要求完成了B3栋塔楼室内天花,墙面批腻子,打磨油乳胶漆质量问题整改工作,监理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对该回复单的复查意见记载“经复查,以上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同意闭合。”
***曾向中航公司发出声明,内容为“本人***声明以上是广州南沙万达广场B3栋,本人分包B3栋的刮塑、打磨、乳胶漆项目,因本人***又分包给各班组,各班组没做好未达到验收合格,中航公司另叫人反工,所产生的反工费用,由承接方代替***支付反工费用。”
中航公司自行委托工人对***施工的质量问题进行返修,并进行了**和垃圾清运工作。为证明返工花费了800100元,中航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1.预借单,**主管***和**队长**春签名的返修单,中航公司支付***返工**、垃圾清运代工费说明,银行转账记录。其中返修单记载B3**搞卫生暂没结算,待结算时再处理,窗、门框都是漆、公区卫生等,乳胶漆地、门窗**一层3500×19=66500元,落款时间为2016年9月24日。银行转账记录显示,于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1月26日期间向**队长**春支付55000元,于2016年10月8日向**队长***支付5000元,于2016年8月27日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向清运队长***支付22000元,于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向清运副队长***共支付15000元,于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12月21日向清运员**共支付8000元。中航公司表示,其另外还通过现金方式向**春支付了6500元,合计支付**费66500元;还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部分垃圾清运费,合计支付垃圾清运费48000元。
2.中航公司与案外人广州南沙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等签订的《内墙涂料采购合同》、B3栋材料腻子乳胶漆领料单、自行制作的B3栋返修12000㎡乳胶漆用料统计表。其中《内墙涂料采购合同》记载遮盖型内墙底涂NW-8006单价320元/桶;抗甲醛多效内墙面漆NW-5048单价920元/桶。中航公司自制的B3栋返修12000㎡乳胶漆用料统计表记载返修共使用NW-8006的遮盖型内墙底漆139桶,NW-5048的抗甲醛多效内墙面漆126桶,合计160400元。
3.中航公司自制的返工工资表、人工费发放清单、人工费进度款请款单、B3栋灰工结算单、借支单、银行流水。返工工资表记载合计工人工资219600元。该工资表上统计的金额与人工费发放清单、人工费进度款请款单、B3栋灰工结算单、借支单、银行流水等并不能对应。
4.管理人员支付工资统计表、银行流水、***于2017年1月26日出具的收到工资50000元的收据。管理人员工资表显示合计向***、***、***、***、***、***、***、***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28日期间的工资293500元。
中航公司认为***逾期完工,并提供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图表、中航公司于2016年5月1日向137××××****的手机号(中航公司自述该手机号为***所用)发送的短信记录。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记载,中航公司施工的B3至B4栋公寓室内精装修工程开完工日期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11月28日,验收合格。
中航公司认为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其被业主方扣款153.91万元并提供了工作联系单及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中航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显示,根据业主对中航公司本项目预算的审核及刮腻子涂乳胶漆项目有关质量返修、工期延误等各种因素的审核扣款,最后业主对中航公司的结算报价扣除153.91万元后为最终审核结算……
中航公司在庭审中陈述,***于2015年5月24日开工,于2016年7月1日完工,但因施工质量不合格,中航公司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28日期间进行了返工。
***提供了两份***于2017年1月20日手写的明细单和附加说明。其中明细单记载每层以3000房、毛坯500方每层,负一负二合计327方,总方数3000×19层×500×3+327=58827方;油漆工总维返方数523个工+223个工,漆总包工组:523×250=130750,项目公司:223×250=55750;总工程款58827方×16元/方=941232元-130750元=810482元。注:工程单价未定,未批预付款。附加说明记载原合同单价16元/㎡,施工过程中增加每平方0.5元到16.5元/㎡。经质证中航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认为***无权代表中航公司与***结算,但认为双方对总工程价款为941232元没有争议。
另**,***以中航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航公司支付工程款130750元。一审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粤0115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中航公司为证明其已另行雇请他人代***返工并支付返工费130750元,及其已另行自负费用承担空鼓墙体和消防损坏天花的修复费用,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施工班组人工费发放清单及相应的银行转账汇款信息……”该判决认为中航公司支付返工维修费用为130750元,并据此驳回了***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中航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其是基于诉讼策略考虑为了证明***主张的130750元已经支付班组的工人工资,但实际上中航公司聘请的返工人员工资、**费用、管理费用、清运费用合计800100元。
再**,2021年5月25日,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核准名称变更登记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航公司与***签订的《室内双飞粉找平涂乳胶漆装修施工合同》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为有效,一审法院在此不再赘述。***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上述合同约定,“若验收不合格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乙方应无条件返工以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由此返工发生的人工费和材料费均由乙方承担”。***亦出具了声明表示因施工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中航公司代为支付。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中航公司发生的返工费用金额认定问题。虽然在(2018)粤0115民初1356号案中双方争议的返工费用金额为130750元,但中航公司认为其是基于诉讼策略考虑仅提交了130750元的人工费证据,其在本案中提交了其他证据材料证明了其因返工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费、清运费,一审法院进行综合审查并作如下分析:
其一、关于返工的工人工资费用。中航公司提供的返工工资表、人工费发放清单、人工费进度款请款单、B3栋灰工结算单、借支单、银行流水等并不能一一对应,亦无法判断哪些工人工资对应的涉案返修工程。综合***提供的***于2017年1月20日签名的明细表及(2018)粤0115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的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该部分返修工人工资为130750元。
其二、关于材料费的问题。中航公司提交的B3栋材料腻子乳胶漆领料单、自行制作的B3栋返修12000㎡乳胶漆用料统计表,无法准确判断就返修工程使用了多少乳胶漆,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该部分材料费为15000元。
其三、关于清运费及**费的问题。涉案合同第九条第1点约定,“做到工完场清料净,工完场清:乙方所用的材料不准在外架上堆放,工作面完工后清理所有与乙方施工有关的材料,按甲方指定地点堆放整齐,如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进行清理或清理不到位,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人员清理,所发生费用加15%管理费在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除。”第九条第3点约定,“乙方在每栋每层施工完毕后,乙方须自行清理楼层的乙方的工具、设备、楼层散落的材料。若乙方不清理,由甲方派人清理、转运,乙方须承担此费用并在该节点支付工款时扣除等。”根据上述约定,***需要进行一定的清理及垃圾清运公司。中航公司认为***未做**及垃圾清运工作,现其自行安排人员做了**和垃圾清运公司,相应的费用应当由***承担。根据中航公司提供的预借单,**主管***和**队长**春签名的返修单,中航公司支付***返工**、垃圾清运代工费说明,银行转账记录可知,中航公司实际转账支付的**费60000元、垃圾清运费45000元,上述费用应当由***承担。
其四、管理人员费用。涉案合同并未约定返工期间的管理人员工资需要由***承担,且中航公司承包的装修工程不仅包括了***施工的B3栋还包括了B4栋,管理人员也并非仅需要在返工期间进行管理,其他施工期间也需进行管理,中航公司要求***承担返工期间的管理人员工资,并无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需要向中航公司支付返工费用合计250750元(130750元+15000元+60000元+45000元),对于中航公司主张超出上述认定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涉案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乙方应按照甲方项目部要求及图纸要求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如乙方不按本工程建设方或监理方或本合同甲方要求施工及拖延时间,甲方有权自行请人代工,代工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并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总产值的3%作为违约金,补偿给甲方,代工工程量不计入乙方完成量。”因***不履行返修义务,中航公司另聘请人员进行返修,现中航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28236.96元(3%×941232元),符合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完工违约金的问题。涉案合同并无约定工期,中航公司要求***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并无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航公司支付返工费250750元;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航公司支付违约金28236.96元;三、驳回中航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反诉受理费6792元,由中航公司承担4856元,***承担1936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中航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室内双飞找平涂乳胶漆粉装修工程分包合同》,拟证明双方确认如果发生质量返工的索赔约定,耽误工期索赔约定。2.B3栋《施工组织方案工程施工进度表》,拟证明涉案项目***耽误工期5个月即150天。3.(2020)粤0115民初531号证据清单,拟证明案涉项目中航公司聘请***等管理人员参加***返工的劳动合同及管理人员工资。4.《B3栋管理人员劳务用工合同》,拟证明因B3栋工程返工,中航公司替***支付管理人员工资共218000元。5.(2020)粤0115民初531号证据清单三,拟证明案涉项目中航公司聘请***等管理人员参加返工的工资款。6.《返工施工支付返工管理人员的工资统计表》,拟证明中航公司替***支付管理人员工资218000元。7.工作联系单(监理公司出具),拟证明返修期间中航公司使用乳胶漆数量,共160400元。8.管理人员***收据,拟证明案涉项目中航公司向***索赔管理人员工资款。9.2016年7月25日工作联系单(监理公司出具),拟证明B3栋施工质量验收唯独刮腻子涂乳胶漆工种不合格需要返工。10.2019年8月3日工作联系单(监理公司出具),拟证明B3栋乳胶漆返工材料要求使用立邦品牌乳胶漆。11.2016年8月5日监理签收B3栋乳胶漆返工,成品、半成品材料进场监理验收单,拟证明B3栋乳胶漆返工材料要求使用立邦品牌乳胶漆,面漆要求使用NW-5048抗甲醇多效内墙面漆,底漆要求使用NW-8006遮盖型内墙底漆。12.监理验收的“_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拟证明B3栋施工唯独刮腻子涂乳胶漆工种不合格需要返工。13.2016年8月5日中航公司采购返工乳胶漆付款收据,拟证明B3栋返工施工乳胶漆使用NW-5048抗甲醇多效内墙面漆,NW-8006遮盖型内墙底漆,共160400元。14.乳胶漆收款收据凭证,拟证明2016年8月6日材料供应商收到中航公司支付B3栋返工乳胶漆材料款共160400元。15.2016年8月6日中航公司采购B3栋返工乳胶漆转账10万元银行记录,拟证明中航公司采购南沙万达广场B3栋乳胶漆返工材料款是160400元(转账10万+现金60400元)。经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可,是***本人签的合同。当时签合同的是公司经理在合同上面写的一些标准,***跟他说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做就不是这个价钱。他说这个标准只是一个形式,到时候跟甲方验收的时候就给好处费就过了。本来是按照16元钱一方来做,现在按照精装的标准来验收。证据2合同上没有写明开工时间,也没有写完工时间。对证据3不予认可。证据4这些人员是中航公司聘请的,***不清楚。证据5不认可,***不包**。证据6是中航公司自行制作的,***不清楚。证据7,根据合同约定乳胶漆本身就是要由甲方提供,不应由***提供,***对乳胶漆的数量不认可。证据8***不清楚。***清楚13万多的返工费,其他的不清楚。证据9中关于返工的内容***认可。证据10确认返工使用的立邦工程漆。证据11返工使用立邦工程漆,没有用底漆。证据12确认乳胶漆不合格。证据13-15不予认可。
***提交以下证据:《刮灰刷乳胶合同》。经质证,中航公司意见如下:对该证据不认可。案涉施工合同中约定是将B3栋公寓室内精装修工程承包给***,因此应该是按照精装修的工程标准来进行验收。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已经有生效判决确认了合同的效力。因为B3栋的乳胶漆工程不达验收标准进行返工,从7月返工期间聘请的管理人员的工资是只负责B3栋的返工工程,不负责其他的工作,因此针对该项目特意聘请的管理人员的工资也是该项目的成本。
二审**以下事实:二审中,中航公司称其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返工工人工资130750元、**费60000元、垃圾清运费45000元、返工违约金28236.96元均无异议。
据(2020)粤0115民初531号案庭审笔录显示,中航公司在答辩中确认应付总价款为941232元,已付795820元;中航公司因返工支付返工工人工资130750元、返工期间管理人员工资286000元、**费45000元、返工涂料成本160400元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中航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如何认定。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应向中航公司支付**费60000元、垃圾清运费45000元、返工违约金28236.96元,中航公司无异议;***也未提起上诉,应视为接受一审法院该项处理结果,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中航公司主张的其他费用,本院认定如下:
1.返工人工费。***曾于2017年1月20日书写一份明细表,载明总工程款:58827方×16元/方=941232元-130750元=810482元,并注明工程单价未定。***在(2018)粤0115民初1356号案中认为,中航公司以重修为由从工程款中扣减130750元,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要求中航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130750元。但是,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中航公司主张的返工维修费用130750元,认为中航公司在代付上述费用后,从应支付给***的施工费中做相应扣减,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中,***在本诉中诉请的剩余未付工程款491723.6元也扣除了上述130750元。在前案已将该笔款项抵扣施工费的情况下,中航公司在本案中再次反诉要求***支付返工工人工资130750元,属重复主张,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中航公司该项请求,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依职权予以纠正。
2.返工材料费。中航公司制作的领料单是其单方制作,无法充足佐证与本案的相关性。同时,中航公司在二审第一次庭审时称涂料款是直接从工程款里面扣除,在第二次庭审时又称涂料款是通过转账(100000元)加现金(60400元)的方式支付给供应商,二者相互矛盾。且银行流水均是个人之间的转账,大额现金支付也仅以收据佐证,财务账册极不规范,无法充足佐证中航公司的主张,中航公司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鉴于工程返工必然产生涂料等成本,一审法院酌情认定15000元,***亦未上诉,故本院予以维持。
3.管理人员费用。双方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应当承担返工期间的管理人员的工资。中航公司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说明聘请的所谓管理人员人数和工资水平的合理性,也不能充足证明上述所谓管理人员仅是为了***施工的B3栋项目。同时,所谓管理人员的工资发放财务账册也不规范。另外,中航公司主张的所谓管理人员工资远高于实际施工工人工资,也显然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一审法院未支持中航公司该部分诉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4.逾期完工违约金。虽然案涉合同约定了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但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工期。中航公司在本案中也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完工日期通知了***,并经双方协商同意。故一审法院未支持中航公司的该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维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案证据显示,***承揽的面积约为58827平方米,中航公司认可的总承揽款仅为941232元。中航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单显示,B3栋需返工面积仅为12000平方米,但其据此反诉的返工费则高达800100元(含材料费172500元)。即使剔除材料成本,中航公司反诉的返工费占其认可的总承揽款的比例,与返工面积占总施工面积的比例极不相称。
综上所述,中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对部分款项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67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67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67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2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反诉受理费679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763元,被上诉人***负担10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8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前
审判员 袁 贞
审判员 邓 娟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