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1228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泰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民路恒邦广场商铺之3号楼502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PU9W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达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中山园路同乐村综合楼4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4582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泰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达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泰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泰仑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泰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1.50元、保全费1880.91元,由原告佛山市泰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