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达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与深圳市新达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7515号
原告:***,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公民身份号码522************920。
原告:***,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布依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公民身份号码522************940。
原告:***,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公民身份号码522************919。
原告:严从标,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公民身份号码522************911。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昌,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达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20L。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钻友,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其敏,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刘红林,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公民身份号码522************81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从标诉被告深圳市新达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红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从标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新达基建设有限公司、刘红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严从标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深圳市新达基建设有限公司、刘红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严从标撤回对深圳市新达基建设有限公司、刘红林的起诉。
本案免交受理费。
审判员  林嘉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