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达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新达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65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彬,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帆,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达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中山园路同乐村综合楼4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45820L。
法定代表人:梁文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达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98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达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253.79元(人民币,下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护理费19580.8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8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达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支付执行款85498.94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84250.06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527.45元;本院另将执行费1163.75元划缴国库。余款85.13元本院已通知被执行人领取。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9813号仲裁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庄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