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达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达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8民初2124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新达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中山园路同乐村综合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45820L。
法定代表人:梁文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宇,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马留畬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HJE3Q。
法定代表人:胡靖。
被告:深圳市美泰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91440300326503732D。
法定代表人:胡靖。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
深圳市新达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美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泰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新达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新达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新达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25.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新达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靳亚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