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418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达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中山园路同乐村综合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45820L。
法定代表人:梁文新。
被执行人:深圳市感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洞关外**厂房**东-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811798。
法定代表人:郑家俊。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达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感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特2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感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10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违约金(从2020年10月26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以银行同行业间拆借利率的3倍为标准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配合申请执行人检验工程量及工程余款,由西丽街道调解委员会在深圳预选库内抽取一家评估公司对工程进评估,评估费由被执行人承担50%,并在评估结果确定后将工程款在10个工作日内结清。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石登科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