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心配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2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顺心配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匡训斌,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
法定代表人:廖子劲,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顺心配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9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广东顺心配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顺心配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顺心配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9元,本院准予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 进
审判员 张 莹
审判员 禤敏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