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1259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顺心配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匡训斌,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训群,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敬仁,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佛山格邦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凯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彩仪,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珠童,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顺心配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格邦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敬仁、匡训群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彩仪、邵珠童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时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人民币2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将其公司630KVA箱变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并通电。工程定价31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被告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预付合同总价的30%即93000元,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通电后10天内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一次性付清余款217000元。工程期限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启动资金后2个月内完成合同工程施工内容。
2018年4月4日,被告支付100000元后,原告随即入场施工。因被告产权证与土地证面积不符需重新向国土部门核准登记,致使申报高压增容用电项目二次延后,工程进度随之顺延。2018年9月6日,经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里水供电部门竣工检验,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2018年9月10日顺利通电。2018年10月8日,原告将工程资料移交被告,包括工程设备移交协议、工程设备资料等,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工程尾款,但均遭到拒绝,致原告起诉。
被告答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一、因原告未按《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在答辩人支付启动资金93000元后两个月内通电,应向答辩人支付延期罚款196000元(2000元/天×98天)。
《工程承包合同书》第二条“工程范围及承包方式”第2款“工程承包范围”第(6)点约定:“由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起保证两个月内通电,超一天罚2000元。”第三条“工程期限”约定:“1.甲方向乙方支付启动资金后工程期限为2个月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内容;2.如因雨天或大风不能工作,工期作相应延长,延长天数以实际影响天数为准,甲方驻地代表必须签证作为工期延长依据;3.如发生自然灾害和人为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及乙方提供的相关审批资料盖章甲方应保证于8小时内交给乙方,超过2小时补签延期一个工作日并签证证明,工程期限应作相应的延长。工程提交供电部门验收之日为工程完工日期。”第四条“双方代表”约定:1.甲方驻工地代表:(1)姓名:李振锋(2)甲方代表的职责:代表甲方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其所签署的一切往来文件、及现场签证,甲方应承认。据此,工期延长须经答辩人驻地代表李振锋签证确认。如答辩人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同样需要签证证明。
因被告于2018年4月4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因此原告应于2018年6月4日前完工,但原告在2018年9月6日才将工程提交供电部门验收,且实际通电之日为2018年9月10日,工期足足延长了98天(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9月10日)。在整个工程期间,被告驻地代表李振锋从未签证确认准许原告延期,也从未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因此原告未在2018年6月4日前完工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答辩人支付延期罚款196000元(2000元/天×98天)。
二、原告未按约定在2018年6月4日前验收合格并通电的行为致使答辩人损失99457元,依法应向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业务发展需要被告迫切须增容630KVA,因此被告才与原告约定在答辩人支付启动资金后两个月内通电,且明确约定如工期延长必须由被告驻地代表签证确认。但原告未经被告驻地代表签证确认而延期,造成被告原有变压器被烧坏、公司设备损坏,被告为此支出维修费用99457元,依法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因原告违约,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95457元(延期罚款196000元和维修费用99457元),抵扣工程余款210000元后,原告还应向答辩人支付85457元。
三、原告诉称“后因被告产权证与土地证面积不符需重新向国土部门核准登记,致使申报高压增容用电项目二次延后,工程进度随之顺延”与事实不符。
据被告了解,向供电局申请电力增容仅提供产权证明证明有权使用即可,并不需要重新向国土部门核准登记。《工程承包合同书》第二条第1款约定:“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验收至合格并通电。”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由原告提交,故相应的供电局相关流程的回复文件保存于原告处。但原告却未提交国土部门核准登记流程的相关证据,且被告也从未到国土部门重新办理核准登记。因此原告诉称的没有事实依据,只是原告为工期延长而编造的理由。
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立即向反诉人支付延期罚款人民币196000元及自反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立即向反诉人赔偿维修损失99457元及自反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630kVA箱变工程,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验收至合格并通电。工程合同定价31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启动资金后工程期限为2个月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内容。如因雨天或大风不能工作,工期作相应延长,延长天数以实际影响天数为准,被告驻地代表必须签证作为工期延长依据;如发生自然灾害和人为不可抗力因素或被告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及原告提供的相关审批资料盖章被告应保证于8小时内交给原告,超过2小时补签延期一个工作日并签证证明,工程期限应作相应的延长。工程提交供电部门验收之日为工程完工日期。被告驻工地代表:李振锋,职责:代表被告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其所签署的一切往来文件、及现场签证,被告应承认。工程完工后,经供电部门组织被告、原告双方同步进行验收,并以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之日起为验收合格日。双方还约定:由被告支付定金之日起保证两个月内通电,超一天罚2000元。
2018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因此原告应于2018年6月4日前完工,但原告在2018年9月6日才将工程提交供电部门验收,且实际通电之日为2018年9月10日,工期足足延长了98天(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9月10日)。在整个工程期间,被告驻地代表李振锋从未签证确认准许原告延期,也从未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因此原告未在2018年6月4日前完工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被告支付延期罚款196000元(2000元/天×98天)。
原告未按《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按期通电的行为还导致被告原有的变压器被烧坏、公司设备损坏,反诉人为此支出了维修费用99457元(原有变压器维修费用44800元+公司设备维修费用54657元),原告应向反诉人赔偿该费用。
原告答辩称,事实经过是:1.双方于2018年4月3日签订合同,双方的签约代表匡训群于2018年4月3日下午15:05分左右互加微信,原告立即微信告知被告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各车间、办公楼、宿舍的房产证、公章以备报装,并于2018年4月4日早上10:43分左右再次告知被告提供上述材料。李振锋微信回复OK,并于2018年4月8日下午15:04分约见原告核对房产证等资料是否符合供电部门资料要求及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经核对发现房产证登记面积与现场建筑物不相符,原告在当日15:50分告知被告资料不齐,要进行第二个方案,即按照供电部门指引到相关部门核实盖章后才能办理报装,李振锋回复好的。
原告于2018年4月9日上午11:04分左右微信告知李振锋要去厂房属地村委会、镇招商局、镇消防局、镇国土所与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审核合格出具供电证明,李振锋于当日早上11:11分回复麻烦帮忙跟进一下。原告在取得李振锋同意下,办理相关证明,最后在2018年5月23日取得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违法违规用地整治办公室出示的用地情况说明。原告委托刘锦昌于2018年6月12日向里水供电部门申报业务,获得相关的业务单号及供电方案编号。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7月6日因用电规划有所调整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办理了申请取消本次高压增容业务,导致原告停工。被告于2018年7月16日又重新申请高压增容业务,接着在2018年7月26日又因用电规划调整再次申请取消增容业务,最后在2018年7月29日再次申请增容业务。原告继续施工至2018年9月10日经供电部门验收后通电。
1.原告依照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文件《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条规定:供水、供电、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建设项目提供服务。2.原告已经通过微信告知被告房产证与厂区内建筑物不相符;3.原告协助办理招商局、消防局、国土局的审批文件,可以佐证原告并未延期。4.合同第二条第六点:由被告支付定金之日起保证两个月内通电,超一天罚2000元。被告并未支付定金,原告主张按日2000元罚款没有依据。5.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甲方责任第2点,甲方协助办理规划、线行施工许可等手续,确保线路和工程具备施工条件。乙方责任第6点,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供电局相关流程事宜,根据微信沟通内容,原告已全程协助被告办理供电局相关流程所需要的资料,被告反诉状第三条不符。6.被告反诉从未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合同签订将原有低压柜出线(6组)和计量表一齐迁至新城630KVA箱变供电,设计期间甲方因用电规划调整多次修改方案,导致延误工期,证据是竣工资料、图纸和现场箱变实物图为证。7.由于依照合同两个月内完工的约定,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变更用电规划后施工均未超出两月的约定。
双方围绕己方主张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吉林省吉达电器设计有限公司关于格邦公司增容工程图、设备投运启动方案、图纸是复印件,本院不予确认;两份供电方案协议虽是复印件,但能够证明被告两次向供电部门报装供电业务的过程,本院予以确认;匡训群劳动协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因变压器损坏维修制作的收据、送货单、发票、银行汇票是原件,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处罚通知书是被告单方制作,并未得到原告确认,本院对该内容不予确认。双方对对方提供的其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的,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理查明: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于2018年4月3日签订一份《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其公司内高压线路进行630KVA箱变工程改造,工程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并通电,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起保证两个月内通电,超一天罚2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预付总合同价的30%即93000元为工程启动资金,工程经供电所验收合格通电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一次性付清余款217000元。工程期限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启动资金后2个月内完成工程施工内容;2。3.如发生自燃灾害和认为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及乙方提供的相关审批资料盖章甲方应保证于8个小时内交给乙方,超过2小时补签延期一个工作日并签证证明,工程期限作相应的延长。工程提交供电部门验收之日为工程完工日期。2
2018年4月4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预付款100000元。随后,原告的员工匡训群与被告的代理人李振锋互相添加微信,匡训群在微信中向李振锋要求提交房产证,后来称因不符合条件报装,需要走五个相关部门审批,李振锋称麻烦跟进一下。原告先后到村委会、招商局、消防队、国土局、里水镇违法违规用地整治办公室,直到2018年5月23日全部取得上述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后在同年6月12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电压增容业务。经供电部门的同意增容后,原告入场施工。同年7月16日、7月26日,被告因两次用电规划调整向供电部门取消增容业务,原告最后在2018年7月29日向供电部门重新申请增容业务后再次施工。涉讼工程于9月10日经供电部门验收后通电。
原告陈述涉讼工程需时20天左右,向供电部门报验收并通过验收大约25天左右。2018年6月份因用电负荷过大导致被告变压器和机器设备的损坏,被告支付维修费共99457元。
本院认为: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余款2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存在超期完工的违约情形,对此本院分析如下:1.被告支付启动金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原告协助被告先后到五个部门办理审理手续,该期间属于合理的办证期限,工期应予延长;2.2018年7月16日至7月29日,由于被告调整用电规划以致无法继续施工,该期间的工期应予延长。因此延长的工期为62天。
涉讼工程从被告支付启动资金至验收通电工期159天,即使扣减了上述62天的合理延期后,仍超期37天。按照原告陈述,涉讼工程需时仅为20天,另外25天作为工程验收通电的时间,因此即使线路有一定的改造,在2个月的期限内也可以完成工程,因此原告超期37天属于违约的情形。对于双方合同约定逾期扣罚2000元的约定超出法律的规定,鉴于原告虽有超期,但超期的时间不长,本院酌定原告负合同总额5%的违约责任,即15500元。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两相抵扣后,被告应以尚欠工程款194500为本金从2018年9月1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按2000元/天的标准支付延期罚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维修费,被告用电量过大而导致其厂内的变压器、机器设备损坏,而非原告造成,与原告是否完工并无因果关系,本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格邦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顺心配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45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8年9月1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广东顺心配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佛山格邦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格邦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865.93元(被告已预交),由佛山格邦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40.93元,广东顺心配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两相扣减后,佛山格邦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22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后十日内迳付还予广东顺心配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柳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阮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