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蓝腾电气有限公司、广东顺心配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9729号

申请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上安社区南约开发区梁周明地块二厂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60UP5R。

法定代表人:廖子劲。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永刚,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杰,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顺心配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桂江公路联桂路口**厂商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JH5X39。

法定代表人:匡训斌。

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楼3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73939。

法定代表人:郭基长。

申请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顺心配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顺心配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096.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顺心配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096.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55.48元,由申请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