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民初8209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欧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洞庭路碧翠华庭8号商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汤武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珠,系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105国道钟村新城区路段西侧(办公楼)A2栋三层3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米友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晶,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欧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欧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4.53元,财产保全费943.62元,合共1998.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劲雄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