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存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春燕,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行聪,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源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陕0113财保1009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东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20190元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2019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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