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517号之三
被申请人: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武汉泰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51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47,137.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47,137.68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致民 人民陪审员  葛玉芹 人民陪审员  蒋 勇
书 记 员  陆辰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