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欣东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152号

原告: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存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春燕,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捷,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