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152号
原告: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存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春燕,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捷,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