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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318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乐义,男,汉族。
被告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段莹利,总经理。
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负责人唐天孝。
委托代理人金宏喆,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金宗朝,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毛乐义、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