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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工人新村37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段莹利,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煤化工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刘显胜,系公司总经理。
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1月7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除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24×××95账户外,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公司股权、股票、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等;
2、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3、于2021年2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24×××95存款25500.76元,并于2021年3月11日划拨了该笔存款,扣除执行费2677元,将22823.76元发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
4、于2021年2月20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4日分别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公司股权、股票、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等;
5、于2021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10日对申请人的代理人宋玲进行了终本约谈,向其介绍了案件执行情况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其代理人未回复。截止2021年6月10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文龙
审判员  陈朋涛
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