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银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329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银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工人新村37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38650958。
法定代表人:段莹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银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银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 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孙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