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03民初2592号
原告: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工人新村37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段莹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矿,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阳工业园区310国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受理,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7元,减半收取1183元,由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小岚
人民陪审员 姜 荣
人民陪审员 杨 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