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03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38650958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人工新村37号楼5号
法定代表人:段莹利
委托代理人:闫兴伟,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麒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337145563L
营业场所:辉县市洪州乡洪州大街
负责人:吕顺顺,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麒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线下不动产查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吴利伟
审判员 张红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