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德盛电子有限公司

威海德盛电子有限公司、河南省一恒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92执保163号 申请人:威海德盛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249019P,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10号4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一恒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9457624P,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与寿丰街交叉口凯利国际中心A座21楼2101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一恒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3700.8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489元,由申请人预交。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