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德盛电子有限公司

威海德盛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92民初3066号

原告:威海德盛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249019P),住所威海经技区青岛中路****。

法定代表人:宋洪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明、邹圣宇,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82531668M),住所,住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恒盛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季晨,该公司经理。

原告威海德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圣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石公司支付货款104590元;2.判令金石公司支付违约金53877元(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0.3%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2日,德盛公司与金石公司签订一份《闪光灯购销合同》,约定金石公司采购德盛公司的灯具,合同总价款243700元,同时对灯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付方式、货款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金石公司按照约定于2016年6月29日支付德盛公司合同总价款30%的预付款73110元。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9月17日,德盛公司通过快递公司先后5次共计向金石公司发送价款为252700元的灯具(比合同约定多9000元)。金石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26日、2017年8月1日、2018年1月31日、2019年2月1日、2019年3月22日各支付德盛公司货款10000元。2019年4月8日,双方经对账,确认截至该日金石公司尚欠德盛公司货款129590元。经德盛公司多次催要,金石公司又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1日各支付货款5000元、20000元,但对其余104590元货款及违约金至今未付。德盛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诉讼中,德盛公司将要求金石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以10459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德盛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闪光灯购销合同书、发货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对账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金石公司对德盛公司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德盛公司提供的诉状、证据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送达给了金石公司,金石公司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了质证、举证权利。经审查,德盛公司提供的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对德盛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具有证明力。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对德盛公司主张的与金石公司之间存在灯具买卖合同关系及金石公司尚欠货款104590元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双方签订的闪光灯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德盛公司已按约定向金石公司交货,金石公司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德盛公司要求金石公司支付104590元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依予以支持。金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金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威海德盛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04590元;

二、江苏金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104590元为基数支付威海德盛电子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计1735元,由江苏金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东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