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执460之二
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安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117082759L,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
法定代表人:陈小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回族,1971年7月1日生,现住内蒙古。
被执行人:***,女,蒙古族,1976年8月28日生,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
本院在执行鄂托克旗安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申请人认可查询结果,2021年4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2021年4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2021年5月30日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624执4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敖日 格乐
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
审判员 召日 格图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高 春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