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安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鄂托克旗鑫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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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4民初321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6994563267,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兰镇阿尔寨街东交警队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任文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锦辉,系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552846071F,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兰镇都斯图路北双喜汽车维修中心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高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杰,系公司出纳。
被告:王瑞兵,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代理人:焦亮,系内蒙古良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117082759L,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兰镇锡林路党委大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纪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文瑞,第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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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鑫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瑞兵及第三人****安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 都
审 判 员  鲍梅兰
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