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4399号
原告:**古弘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利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呼和浩特市富升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润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古弘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富升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古弘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弘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古弘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剑平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智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