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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81执569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被执行人: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681民初3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对案件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