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81执569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被执行人: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681民初3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对案件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