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4民初9249号
原告:上海企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捷,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瑾瑜,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仲又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华,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某某,男。
被告: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灿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虎,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企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通公司)诉被告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2020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企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某某、洲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吴风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企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给付工程款5,838,106.31元;2.判令**公司偿付以5,838,106.31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2,708元;4.判令洲源公司在欠付**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上述三项诉请给付责任;5.判令企通公司就第1项诉请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日,**公司与洲源公司签订《XXXX创意园四期公寓精装修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洲源公司将上述XXXX创意园四期公寓精装修工程中的室内、过道、公共区域的楼地面工程、立面工程、天棚工程、电气系统工程、给排水系统工程等交由**公司承包施工。2、承包方式为清包工。3、装修材料及设备(除成品家具、软装,甲供设备及材料外)由**公司提供或安装。4、工程价款:标准间A每套24,249.97元、标准间B每套21,299.20元、小房型C每套19,892.06元、公共区域D每层103,498.87元;一层大堂已价格另定。工程总价为上述单价乘以施工套数。5、工程款的给付方式为工程结束、甲方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工程总价的50%;审计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支付至最终结算价的95%;余5%(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15天内支付。**公司在2018年1月31日完成竣工验收并移交后,洲源公司在春节前(2月8日前)支付工程总价的30%;如在1月31日未完成竣工验收,则洲源公司不在春节前支付工程款。其后,**公司与企通公司订立了《**公司装饰工程承包责任合同》。**公司将上述工程交给企通公司施工。工程内容、承包方式、工程价款结算标准及方式与**公司、洲源公司所签订的《2577创意园四期公寓精装修施工合同》相同。此后,企通公司即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由于XXXX创意园四期公寓精装修工程包括土建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安装工程、门窗安装工程、立面、楼面铺贴工程等,工程内容众多;涉及的施工单位众多;且有大量的材料、设备由洲源公司提供。同时,设计多变、工程量有所增加。要使上述工程如期完工考验业主(洲源公司)的综合能力。需要业主或总包单位的组织协调。需要各工序、各施工单位的密切配合。但洲源公司未能做到这一点。具体表现在:1、甲供材料不能及时、足量提供;2、甲供设备的规格、型号不能及时确定;3、对施工方要求解决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4、设计多变,拖沓。上述原因综合,导致工期延误严重。洲源公司遂又不顾装修工程的固有特点,在上道工序未完、材料不到位的情况下,要求增加施工人员。为推诿延期责任,擅邀其他单位到场施工。企通公司经测算,企通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达7,054,129.89元。**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0万元。**公司应付工程款余款6,354.129.89元。企通公司认为洲源公司擅自终止合同,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故因洲源公司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公司承受。洲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业主、发包人,其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企通公司承担责任。同时,企通公司就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让权。
**公司辩称,不同意企通公司诉请。**公司与洲源公司双方订立合同关系,但是订立合同后**公司转包给企通公司施工,企通公司为洲源公司施工,**公司没有承担任何工作,应当由洲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基于法律实际施工人员付出而得到相应报酬。
洲源公司辩称,不同意企通公司诉请。合同有相对性,企通公司与**公司签署合同,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对于企通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洲源公司不认可,也不知情,以该合同作为依据要求洲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依据。针对企通公司诉请,经过查实,如果存在企通公司与**公司违法转包事实,洲源公司作为发包方,目前存在损坏后果由企通公司与**公司承担责任。现**公司与洲源公司有违约合同纠纷,目前还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相关责任如果在本案最终确认,洲源公司保留对企通公司及**公司的求偿责任,追究其连带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日,洲源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XXXX创意园四期公寓精装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第1条、工程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路XXX号四期工地;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包括本工程精装修设计施工图范围内室内、过道、公共区域(除成品家具,软装、甲供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外)的装修材料与设备采购供应、施工安装、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统一整理备案、材料检验、装修环保检测等全过程工作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内容:1、楼地面工程:水泥砂浆基层、瓷砖铺贴、石材铺贴(含石材防污处理)、地板铺装、厨房卫生间楼地面防水等;2、立面工程:墙面石膏找平、瓷砖铺贴、门套和门扇及五金的采购安装;门洞边缝填塞、批荡处理、洗涮台的制作与安装、墙面基面处理。3、天棚工程: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铝扣板吊顶、木作造型吊顶、腻子、乳漆胶;原顶天棚混合砂浆,木制作及防火漆处理等;4、电气系统工程:电气配管及配线工程、开关插座采购安装;排气扇的定位开孔及安装、相关收边收口及电气系统调试等。5、给排水系统工程:卫浴间地漏、拖把池的提供、安装;给排水管及其管件的采购安装及系统调试工作等。6、保洁及垃圾清运:按照初保洁标准进行保洁,完、竣工后建筑垃圾的清理及外运至总包单位指定垃圾场内。7、合同施工图纸资料规定的其他内容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此项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8、成品保护:组织对已完成的工程成品进行保护。9、具体不包括:成品沙发、家具和窗帘采购安装等。第3条、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按精装修施工图范围和合同规定工作内容及现场样板房完成标准进行清包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材料检验、包装修环保监测、包涨价风险,按总价大包干的方式承包。总价及综合单价均闭口包干(预算书中漏项缺项或工程量少计的,视为在其它项目中已包含,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第5条、开工日期,2017年11月2日(以甲方工程部现场书面通知为准)。第6条、竣工日期,2018年1月31日(完成全部工程并经甲方确认验收合格)。第8条、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或其他甲乙双方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在三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工期顺延申请,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工期可做相应顺延,如乙方未按时提出顺延工期申请,视为乙方放弃工期签证的权利。第9条、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应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甲方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第11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对监督的检查、监督。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不符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改进措施,采取改进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14条、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乙方承诺保证达到设计施工图和甲方要求的效果。本工程以甲方提供货确认的精装修设计施工图纸和样板房为依据,采用含税总价包干方式承包,标准房间A(欧式风格)每套包干价为24,249.97元,标准间B(现代风格)每套包干价为21,299.20元,小房型C(现代风格)每套的包干价为19,892.06元,公共区域D包括过道、电梯厅的每层包干价103,498.87元,一层大厅E包干价待双方约定。第15条、工程款支付,工程款不设预付款,由工程款、结算款、质保金组成,乙方应按支付的进度节点申报,只有具备支付条件时,甲方才支付工程款,详细支付方式如下:1、工程款在工程结束、甲方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工程总价额50%;2、审计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支付最终结算总价的95%(分6个月结清)。3、质量保修期满后15天内支付最终结算总价的5%。第16条计价方式,4、其他规定:1、甲方有权对指定分包,甲控材料及独立工程进行随时调整,乙方不能因此对价款及工期要求索赔。2、乙方进行施工前必须于土建单位进行交楼验收工作,否则因土建单位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工工期延误及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第24条、签证范围:除了设计变更及图纸外增加或减少工程的部分外,其他问题均不得办理签证。第29条、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盖章后实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作为一个专业的、有经验的承包商,其本应发现的设计缺陷或者其他错误、遗漏,因乙方未发现或未及时通知甲方而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36条、本工程材料(除成品家具、软装,甲供设备、材料的采购外)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第52条、乙方委派佘量为乙方施工现场代表。第73条、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履行合同或中途毁约或因乙方原因致合同被解除的,除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10%的违约金。第74条、工程关键节点或总工期逾期完工均按日承担总价款1%的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关键节点工期逾期超过五天或无故停工超过三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按照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第78条、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天内无条件完成退场,并与甲方进行现场清理,核对已完成工程量,移交相关资料,否则,乙方按50元/m2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并视为乙方放弃证据保全等相关权利,已完成工程按甲方提供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完成未完成的工程,第三方的进场,不视为破坏现场之行为,且第三方完成工程前,甲方不予支付结算款给乙方。第80条、因乙方的工程质量原因造成工程需返工,或因乙方不作为原因导致甲方工期进度受到或将受影响的,如乙方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不予处理的,甲方有权委派第三方进行施工,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实际扣除金额以甲方及第三方的结算金额为准,同时,乙方承诺另行支付甲方返工工程结算造价2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可连同上述费用从工程款中一并扣除。第93条、合同附表,附表1:标准间A(欧式风格)预算书;附表2:标准间B(现代风格)预算书;附表3:小房型C(现代风格)预算书;附表4:公共区域D预算书;附表5:一层大堂E预算书。在该施工合同附件中有标准间A欧式风格预算书,工程总造价24,249.97元。标准间B现代风格预算书,工程总造价21,299.20元。小房型C现代风格预算书,工程总造价19,892.06元。公共部位预算书,工程总造价103,498.87元。公共部位预算书中记载有施工项目:电梯厅墙面黄砂水泥粉刷,总价1,840.32元。
2017年11月下旬,**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企通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公司装饰工程承包责任合同》(以下简称转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上海洲源投资管理公司龙华2577号创意园四期公寓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工程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路XXX号四期工地。工程内容:根据设计图纸。工程范围及工程量(附预算书),工程期限2017年11月2日开工、2018年1月31日竣工。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按精装修施工图范围和现场样板房完成标准进行清包工、包涨价风险、包环境监测,按总价大包干的方式承包。本合同暂定价7,000,000元(暂估300套)。本合同采用包工包辅料方式,甲方收取工程款的10%作为管理费用。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1、本合同执行必须满足甲方与业主单位签订的本项目施工合同简称主合同为准。与主合同有冲突处予主合同条款执行。乙方不再另外决算,以甲方与业主单位的决算为准,甲方收取工程款10%作为管理费用。本工程发生的水电费、咨询费、措施费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转包合同签订后,企通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2月至8月期间,洲源公司向**公司共支付工程款70万元。2018年3月至8月期间,**公司向企通公司共支付工程款63万元。
2018年10月25日,洲源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申请就系争工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8年10月26日,公证处工作人员到系争工程处对系争工程所涉301间房间及建筑物内部现场进行拍照及录像。2018年11月14日,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黏连的附件照片共623页,系公证员在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审理中,洲源公司表示因**公司未完工擅自离开工地,洲源公司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先公证再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装修。企通公司则表示企通公司没有撤场,材料是洲源公司提供,洲源公司不提供材料,企通公司无法施工,故企通公司人员去其他项目施工,后来发现现场有其他人施工。
企通公司、洲源公司、**公司并未对系争工程进行过交接或验收。
审理中,本院根据企通公司的申请,委托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根据**公司、洲源公司之间确定的价格数量以及公证书作为鉴定依据,对系争工程装修造价进行工程审价。2019年10月30日,鉴定机构出具《沪高法(2019)委工审第XXX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两被告之间的预算书确定的价格数量以及公证书作为鉴定依据,对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路XXX号创意园四期公寓装修造价进行鉴定的工程审价鉴定金额6,538,106.31元。为该鉴定,企通公司预付鉴定费116,676元。对于鉴定意见书,企通公司、**公司均表示无异议。洲源公司则对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金额、鉴定过程、鉴定意见不认可。
2020年3月19日,鉴定机构出具《关于(2019)沪0104民初9249号一案鉴定意见书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主要内容为:1、对原鉴定意见书中造价鉴定汇总表及鉴定意见书中工程(项目)名称内容重新进行列项划分调整,具体划分详见补充造价鉴定汇总表及补充鉴定意见书后附表。2、原鉴定意见书中第六条鉴定意见鉴定总金额为6,538,106.31元,现调整为6,527,395.12元。主要包括:2.1视频影像拍摄到实际完成无争议部分鉴定金额为1,338,256.66元;2.2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鉴定金额为2,565,326.73元;2.3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鉴定金额为2,623,811.73元;上述序号2.2、2.3项均列为争议项,合计鉴定金额为5,189,138.46元,是否计取,由法庭质证确定。3、本次补充鉴定意见书鉴定金额6,527,395.12元中包含管理费226,032.47元、税金642,313.79元,是否计取,由法庭质证确定。对于该补充意见,企通公司、**公司表示对于总价认可。洲源公司则表示对于补充意见没有争议部分认可。
补充意见汇总表记载:……2、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2,565,326.73元。其中2.1欧式风格标准间A金额为565,749.35元;2.2现代风格标准间B金额为1,091,019.22元;2.3现代风格小户型C金额为234,588.89元;2.4现代风格大套金额为147,335.01元;2.5公共区域D金额为526,634.26元。3、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2,623,811.73元。其中3.1欧式风格标准间A金额695,363.08元;3.2现代风格标准间B金额1,366,472.46元;3.3现代风格小户型C金额329,750.71元;3.4现代风格大套金额144,557.54元;3.5公共区域D金额87,667.94元。
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欧式风格标准间A的项目及明细如下:一、厅及卧室装饰鉴定金额218,668.94元。1、轻钢龙骨吊顶,鉴定金额97,374.42元。说明:龙牌龙骨,单层12MM石膏板,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2、顶面批嵌,鉴定金额55,523.52元。说明:壁丽宝熟胶粉,滑石粉,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3、顶面乳胶漆三遍,鉴定金额51,590.60元。说明:立邦白色,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4、装饰梁基层,鉴定金额14,180.40元。说明:兔宝宝细木工板,12MM纸面石膏板,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二、卫生间装饰鉴定金额52,355.94元。1、卫生间墙面墙砖,鉴定金额52,355.94元。说明:300*600MM,主材甲供,专用瓷砖粘结剂,被告认为50%的数量空鼓脱落,存在质量有问题,原告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三、水电装饰鉴定金额40,349.40元。1、地漏盖板卫生间,鉴定金额7,020元。说明:伟星,原被告均认为主材是各自提供的;2、检修口开孔及安装(入户门顶部实际完成1个),鉴定金额10,530元。说明:订制专用检修口,被告认为无法使用,原告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3、二位二.三极插座(实际洗衣机1个、厨房台盆下1个),鉴定金额5,850元。说明:西门子,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4、10A三眼插座(油烟机/冰箱)(实际完成1个),鉴定金额3,120元。说明:西门子,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5、防溅盒(卫生间做1个),鉴定金额1,014元。说明:西门子,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6、过路盒/开关盒/灯头盒(每套31个),鉴定金额12,815.40元,说明:中财PVC,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四、土建类项目鉴定金额178,706.58元。1、墙面粉刷石膏找平(卧室),鉴定金额138,848.58元。说明:可耐福20MM(土建不粉刷交付),被告认为厚度有问题,原告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2、配电箱安装,鉴定金额38,610元。说明:箱体及施耐德空气开关带漏保,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3、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水电安装费),鉴定金额1,248元。说明:伟星:25mm冷水管,水表,原被告均认为是各自安装的水表。A:合计(一+二+三+四)490,080.86元。B:设计费(带施工,免设计费)。C:管理费(A+B)*4%,鉴定金额19,603.23元。D:税金(另计)(A+B+C)*11%,鉴定金额56,065.25元。工程总造价(A+B+C+D),鉴定金额565,749.35元。
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欧式风格标准间B的项目及明细如下:一、厅及卧室装饰鉴定金额335,819元。1、轻钢龙骨吊顶,鉴定金额83,730.40元。说明:龙牌龙骨,单层12MM石膏板,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2、顶面批嵌,鉴定金额114,420.48元。说明:壁丽宝熟胶粉,滑石粉,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3、顶面乳胶漆三遍,鉴定金额106,315.70元。说明:立邦白色,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4、装饰梁基层,鉴定金额31,352.42元。说明:兔宝宝细木工板,12MM纸面石膏板,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一、卫生间装饰鉴定金额169,660元。1、卫生间墙面墙砖,鉴定金额71,380元。说明:300*600MM,主材甲供,专用瓷砖粘结剂,被告认为50%的数量空鼓脱落,存在质量有问题,原告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2、成品门及安装,鉴定金额98,280元。说明:含门套门锁(欧派),被告认为品牌一层和二层不是欧派,原告认为均为欧派。二、水电装饰鉴定金额70,931.80元。1、检修口开孔及安装(入户门顶部实际完成1个),鉴定金额22,410元。说明:订制专用检修口,被告认为无法使用,原告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2、二位二.三极插座(实际洗衣机1个、厨房台盆下1个),鉴定金额12,450元。说明:西门子,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3、10A三眼插座(油烟机/冰箱)(实际完成1个),鉴定金额6,640元。说明:西门子,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4、防溅盒(卫生间做1个),鉴定金额2,158元。说明:西门子,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5、过路盒/开关盒/灯头盒(每套31个),鉴定金额27,273.80元,说明:中财PVC,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三、土建类项目鉴定金额368,686元。1、墙面粉刷石膏找平(卧室),鉴定金额283,860元。说明:可耐福20MM(土建不粉刷交付),被告认为厚度有问题,原告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2、配电箱安装,鉴定金额82,170元。说明:箱体及施耐德空气开关带漏保,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3、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水电安装费),鉴定金额2,656元。说明:伟星:25mm冷水管,水表,原被告均认为是各自安装的水表。A:合计(一)945,096.80元。B:设计费(带施工,免设计费)。C:管理费(A+B)*4%,鉴定金额37,803.40元。D:税金(另计)(A+B+C)*11%,鉴定金额108,119.02元。工程总造价(A+B+C+D),鉴定金额1,091,019.22元。
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现代风格标准间C的项目及明细如下:一、厅及卧室装饰鉴定金额69,633.98元。1、轻钢龙骨吊顶,鉴定金额16,703.40元。说明:龙牌龙骨,单层12MM石膏板,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2、顶面批嵌,鉴定金额23,325.12元。说明:壁丽宝熟胶粉,滑石粉,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3、顶面乳胶漆三遍,鉴定金额21,672.92元。说明:立邦白色,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4、装饰梁基层,鉴定金额7,932.54元。说明:兔宝宝细木工板,12MM纸面石膏板,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二、卫生间装饰鉴定金额34,440元。1、卫生间墙面墙砖,鉴定金额18,060元。说明:300*600MM,主材甲供,专用瓷砖粘结剂,被告认为50%的数量空鼓脱落,存在质量有问题,原告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2、成品门及安装,鉴定金额16,380元。说明:含门套门锁(欧派),被告认为品牌一层和二层不是欧派,原告认为均为欧派。三、水电装饰鉴定金额17,946.60元。1、检修口开孔及安装(入户门顶部实际完成1个),鉴定金额5,670元。说明:订制专用检修口,被告认为无法使用,原告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2、二位二.三极插座(实际洗衣机1个、厨房台盆下1个),鉴定金额3,150元。说明:西门子,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3、10A三眼插座(油烟机/冰箱)(实际完成1个),鉴定金额1,680元。说明:西门子,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4、防溅盒(卫生间做1个),鉴定金额546元。说明:西门子,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5、过路盒/开关盒/灯头盒(每套31个),鉴定金额6,900.60元,说明:中财PVC,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四、土建类项目鉴定金额81,192.30元。1、墙面粉刷石膏找平(卧室),鉴定金额59,730.30元。说明:可耐福20MM(土建不粉刷交付),被告认为厚度有问题,原告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2、配电箱安装,鉴定金额20,790元。说明:箱体及施耐德空气开关带漏保,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3、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水电安装费),鉴定金额672元。说明:伟星:25mm冷水管,水表,原被告均认为是各自安装的水表。A:合计(一+二+三+四)203,212.88元。B:设计费(带施工,免设计费)。C:管理费(A+B)*4%,鉴定金额8,128.52元。D:税金(另计)(A+B+C)*11%,鉴定金额23,247.49元。工程总造价(A+B+C+D),鉴定金额234,588.89元。
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现代风格大套间的项目及明细如下:一、厅及卧室装饰鉴定金额55,408.60元。1、轻钢龙骨吊顶,鉴定金额17,654元。说明:龙牌龙骨,单层12MM石膏板,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2、顶面批嵌,鉴定金额16,848元。说明:壁丽宝熟胶粉,滑石粉,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3、顶面乳胶漆三遍,鉴定金额15,654元。说明:立邦白色,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4、装饰梁基层,鉴定金额5,252元。说明:兔宝宝细木工板,12MM纸面石膏板,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二、卫生间装饰鉴定金额18,192.48元。1、卫生间墙面墙砖,鉴定金额13,942.91元。说明:300*600MM,主材甲供,专用瓷砖粘结剂,被告认为50%的数量空鼓脱落,存在质量有问题,原告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2、铝扣板吊顶及边角线(含安装),鉴定金额4,249.57元。说明: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施工,原告认为已经施工宛,是被告取下来,视频有些没有安装,统一按50%的数量计算安装。三、水电装饰鉴定金额2,925元。1、地漏盖板卫生间,鉴定金额1,170元。说明:伟星,原被告均认为主材是各自提供的;2、检修口开孔及安装,鉴定金额1,755元。说明:订制专用检修口,被告认为无法使用,原告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四、土建类项目鉴定金额51,103元。1、墙面粉刷石膏找平(卧室),鉴定金额44,460元。说明:可耐福20MM(土建不粉刷交付),被告认为厚度有问题,原告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2、配电箱安装,鉴定金额6,435元。说明:箱体及施耐德空气开关带漏保,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3、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水电安装费),鉴定金额208元。说明:伟星:25mm冷水管,水表,原被告均认为是各自安装的水表。A:合计(一+二+三+四)127,629.08元。B:设计费(带施工,免设计费)。C:管理费(A+B)*4%,鉴定金额5,105.16元。D:税金(另计)(A+B+C)*11%,鉴定金额14,600.77元。工程总造价(A+B+C+D),鉴定金额147,335.01元。
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公共区域D的项目及明细如下:一、配套费及房型改造鉴定金额449,538.42。1、轻钢龙骨吊顶,鉴定金额119,554.44元。说明:拉法基龙骨,单层12MM石膏板,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2、电梯厅及前室等轻钢龙骨吊顶,鉴定金额39,291.48元。说明:拉法基龙骨,单层12MM石膏板,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3、吊顶两边包梁,鉴定金额94,012.50元。说明:细木工板,单层12MM石膏板,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4、地面铺地砖,鉴定金额108,413.76元。说明:300*300MM,主材甲供,地砖被告认为不是原告施工的,原告认为是原告施工的。5、墙面粉刷石膏找平(土建不粉刷交付),鉴定金额61,888.32元。说明:可耐福20MM,被告认为厚度不够,墙面开裂、起鼓、脱落现象,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6、电梯厅墙面贴墙砖,鉴定金额26,377.92元。说明:300*600MM砖甲供,墙砖被告认为不是原告施工的,原告认为是原告施工的。7、新装插座:未做。A:合计(一)449,538.42元。B:成品保护费(A)*2.5%,鉴定金额11,238.46元。C:管理费(A)*4%,鉴定金额17,981.54元。D:税金(另计)(A+B+C)*10%,鉴定金额47,875.84元。E工程总造价(A+B+C+D),鉴定金额526,634.26元。
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欧式风格标准间A的项目及明细如下:一、配套费及房型改造鉴定金额24,392.13元。1、建筑垃圾清运费,鉴定金额17,283.21元。说明:及其他杂支费(不含外运),备注:未拍到;2、饰后保洁费,未做。3、成品保护费,鉴定金额7,108.92元。说明:3MM密度板,薄膜/彩条布。备注:未拍到。二、厨房装饰鉴定金额15,887.04元。1、厨房墙面局部烤漆玻璃及安装,未做。2、防水涂料(地面及橱柜处墙面0.3M),鉴定金额15,887.04元。说明:品牌德高K11防水浆料2-3遍/1.5mm,被告认为未做,原告认为已施工。备注:隐蔽工程。三、卫生间装饰鉴定金额27,298.44元。1、防水涂料(地面及墙面),鉴定金额27,298.44元。说明:品牌德高K11防水浆料2-3遍/1.5mm,被告认为未做,原告认为已施工。备注:隐蔽工程。四、水电装饰鉴定金额335,630.88元。1、BV2.5mm2电线,鉴定金额54,288元。说明:起帆牌,只计取安装费。备注:隐蔽工程。2、被告认为现场采用BV1.5mm2替换掉合同约定的BV2.5mm2电线主材,鉴定金额39,811.20元。说明:原被告对电线主材规格、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3、BV2.5mm2与BV1.5mm2电线主材差价,鉴定金额28,953.60元。说明:原被告对电线主材规格、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4、BV4mm2电线,鉴定金额25,857元。说明:起帆牌,原被告对电线主材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5、BVR4mm2电线,鉴定金额4,368元。说明:起帆牌,原被告对电线主材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6、PVC电线管安装,鉴定金额93,717元。说明:品牌:中财,规格:DN20,原被告对电线主材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7、PVC电线管安装,鉴定金额1,419.60元。说明:品牌:中财,规格:DN25,原被告对电线主材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8、PVC电线管安装,鉴定金额772.20元。说明:品牌:中财,规格:DN32,原被告对电线主材品牌有争议。9、金属电线管安装,鉴定金额15,612.48元。说明:品牌:KBGDN20,原被告对电线主材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10、双开单控(卫生间完成1个),鉴定金额2,285.40元,说明:西门子,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未拍到。11、防溅盒(卫生间做1个),鉴定金额1,014元。说明:西门子,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未拍到。12、过路盒/开关盒/灯头盒(每套19个),鉴定金额7,854.60元。说明:中财PVC,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未拍到。13、开灯孔,鉴定金额1,560元,说明:含加固。备注:未拍到。14、开墙槽、批嵌,鉴定金额46,417.80元。说明:含修粉。备注:隐蔽工程。15、打孔及修粉,鉴定金额11,700元。说明:机械开孔(直径50MM以上)。备注:隐蔽工程。五、土建类项目鉴定金额199,150.38元。1、墙面水泥砂浆粉刷找平(卫生间),鉴定金额43,187.04元。说明:水泥砂浆20MM。备注:隐蔽工程。2、进户门灌浆,鉴定金额8,151元。说明:C20细石砼,水泥砂浆。备注:隐蔽工程。3、PP-R水管,鉴定金额124,191.60元。说明:伟星:25mm(含保温套管,开孔,开槽等),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4、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不包含水表安装费),鉴定金额15,132元。说明:伟星:25mm冷水管,水表,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5、网络线,鉴定金额2,149.68元。说明:FGT超五类,被告认为不是原告施工的,原告认为是原告自行施工。备注:隐蔽工程。6、室内排水管(厨房水槽排水管),鉴定金额6,339.06元。说明:中财PVC50管及配件,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被告认为排水管均未粘合连接,仅材料放置在应安装部位,无法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备注:隐蔽工程。A:合计(一+二+三+四+五)602,358.87元。B:设计费(带施工,免设计费)。C:管理费(A+B)*4%,鉴定金额24,094.35元。D:税金(另计)(A+B+C)*11%,鉴定金额68,909.85元。E:工程总造价(A+B+C+D),鉴定金额695,363.08元。
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现代风格标准间B的项目及明细如下:一、配套费及房型改造鉴定金额50,464.72元。1、建筑垃圾清运费,鉴定金额35,757.12元。说明:及其他杂支费(不含外运),备注:未拍到;2、饰后保洁费,未做。3、成品保护费,鉴定金额14,707.60元。说明:3MM密度板,薄膜/彩条布。备注:未拍到。二、厨房装饰鉴定金额33,810.88元。1、防水涂料(地面及橱柜处墙面0.3M),鉴定金额33,810.88元。说明:品牌德高K11防水浆料2-3遍/1.5mm,被告认为未做,原告认为已施工。备注:隐蔽工程。三、卫生间装饰鉴定金额58,096.88元。1、防水涂料(地面及墙面),鉴定金额58,096.88元。说明:品牌德高K11防水浆料2-3遍/1.5mm,被告认为未做,原告认为已施工。备注:隐蔽工程。四、水电装饰鉴定金额638,955.56元。1、BV2.5mm2电线,鉴定金额225,760元。说明:起帆牌,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扣除起帆牌BV2.5mm2电线主材费,-63,840元。说明:一、二层替换。备注:隐蔽工程。实际为中大元通BV2.5mm2主材费,50,400元。说明:一、二层替换。备注:隐蔽工程。2、BV4mm2电线,鉴定金额55,029元。说明:起帆牌,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扣除起帆牌BV4mm2电线主材费,-19,656元。实际为中大元通BV4mm2主材费,13,650元,说明:一、二层替换。备注:隐蔽工程。3、BVR4mm2电线,鉴定金额9,296元。说明:起帆牌,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扣除起帆牌BVR4mm2电线主材费,-3,444元。实际为中大元通BVRmm2主材费2,100元。说明:一、二层替换。备注:隐蔽工程。4、PVC电线管安装,鉴定金额177,288元;说明:品牌:中财,规格:DN20,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5、PVC电线管安装,鉴定金额2,954.80元。说明:品牌:中财,规格:DN25,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6、PVC电线管安装,鉴定金额1,643.40元。说明:品牌:中财,规格:DN32,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7、金属电线管安装,鉴定金额33,226.56元。说明:品牌:KBGDN20,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8、双开单控(卫生间完成1个),鉴定金额4,863.80元,说明:西门子,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未拍到。9、防溅盒(卫生间做1个),鉴定金额2,158元。说明:西门子,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未拍到。10、过路盒/开关盒/灯头盒(每套20个),鉴定金额17,596元。说明:中财PVC,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未拍到。11、开灯孔,鉴定金额4,150元,说明:含加固。备注:未拍到。12、开墙槽、批嵌,鉴定金额100,430元。说明:含修粉。备注:隐蔽工程。13、打孔及修粉,鉴定金额24,900元。说明:机械开孔(直径50MM以上)。备注:隐蔽工程。14、安装拖排油烟机排烟管道(塑料硬管),鉴定金额450元。说明:品牌:中财,DN160*4。备注:未拍到。五、土建类项目鉴定金额402,380.68元。1、墙面水泥砂浆粉刷找平(卫生间),鉴定金额59,760元。说明:水泥砂浆20MM。备注:隐蔽工程。2、进户门灌浆,鉴定金额17,347元。说明:C20细石砼,水泥砂浆。备注:隐蔽工程。3、PP-R水管,鉴定金额278,216元。说明:伟星:25mm(含保温套管,开孔,开槽等),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4、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不包含水表安装费),鉴定金额32,204元。说明:伟星:25mm冷水管,水表,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5、室内排水管(厨房水槽排水管),鉴定金额10,278.72元。说明:中财PVC50管及配件,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被告认为排水管均未粘合连接,仅材料放置在应安装部位,无法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备注:隐蔽工程。6、网络线,鉴定金额4,574.96元。说明:FGT超五类,被告认为不是原告施工的,原告认为是原告自行施工。备注:隐蔽工程。A:合计(一+二+三+四+五)1,183,708.52元。B:设计费(带施工,免设计费)。C:管理费(A+B)*4%,鉴定金额47,347.75元。D:税金(另计)(A+B+C)*11%,鉴定金额135,416.19元。E:工程总造价(A+B+C+D),鉴定金额1,366,472.46元。
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现代风格标准间C的项目及明细如下:一、配套费及房型改造鉴定金额11,048.12元。1、建筑垃圾清运费,鉴定金额7,346.66元。说明:及其他杂支费(不含外运),备注:未拍到;2、饰后保洁费,未做。3、成品保护费,鉴定金额3,701.46元。说明:3MM密度板,薄膜/彩条布。备注:未拍到。二、厨房装饰鉴定金额8,554.56元。1、防水涂料(地面及橱柜处墙面0.3M),鉴定金额8,554.56元。说明:品牌德高K11防水浆料2-3遍/1.5mm,被告认为未做,原告认为已施工。备注:隐蔽工程。三、卫生间装饰鉴定金额14,699.16元。1、防水涂料(地面及所有墙面),鉴定金额14,699.16元。说明:品牌德高K11防水浆料2-3遍/1.5mm,被告认为未做,原告认为已施工。备注:隐蔽工程。四、水电装饰鉴定金额149,537.92元。1、BV2.5mm2电线,鉴定金额51,408元。说明:起帆牌,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扣除起帆牌BV2.5mm2电线主材费,-9,576元。说明:一、二层替换。备注:隐蔽工程。实际为中大元通BV2.5mm2主材费,7,560元。说明:一、二层替换。备注:隐蔽工程。2、BV4mm2电线,鉴定金额12,530.70元。说明:起帆牌,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扣除起帆牌BV4mm2电线主材费,-2,948元。实际为中大元通BV4mm2主材费,2,047.50元,说明:一、二层替换。备注:隐蔽工程。3、BVR4mm2电线,鉴定金额2,352元。说明:起帆牌,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扣除起帆牌BVR4mm2电线主材费,-574元。实际为中大元通BVRmm2主材费350元。说明:一、二层替换。备注:隐蔽工程。4、PVC电线管安装,鉴定金额40,370.40元;说明:品牌:中财,规格:DN20,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5、PVC电线管安装,鉴定金额747.60元。说明:品牌:中财,规格:DN25,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6、PVC电线管安装,鉴定金额415.80元。说明:品牌:中财,规格:DN32,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7、金属电线管安装,鉴定金额8,406.72元。说明:品牌:KBGDN20,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8、双开单控(卫生间实际完成1个),鉴定金额1,230.60元,说明:西门子,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未拍到。9、防溅盒(卫生间做1个),鉴定金额546元。说明:西门子,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未拍到。10、过路盒/开关盒/灯头盒(每套20个),鉴定金额4,452元。说明:中财PVC。备注:未拍到。11、开灯孔,鉴定金额1,050元,说明:含加固。备注:未拍到。12、开墙槽、批嵌,鉴定金额22,869元。说明:含修粉。备注:隐蔽工程。13、打孔及修粉,鉴定金额6,300元。说明:机械开孔(直径50MM以上)。备注:隐蔽工程。五、土建类项目鉴定金额101,807.16元。1、墙面水泥砂浆粉刷找平(卫生间),鉴定金额15,120元。说明:水泥砂浆20MM。备注:隐蔽工程。2、进户门灌浆,鉴定金额4,389元。说明:C20细石砼,水泥砂浆。备注:隐蔽工程。3、PP-R水管,鉴定金额70,392元。说明:伟星:25mm(含保温套管,开孔,开槽等),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4、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不包含水表安装费),鉴定金额8,148元。说明:伟星:25mm冷水管,水表,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5、室内排水管(厨房水槽排水管),鉴定金额2,600.64元。说明:中财PVC50管及配件,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被告认为排水管均未粘合连接,仅材料放置在应安装部位,无法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备注:隐蔽工程。6、网络线,鉴定金额1,157.52元。说明:FGT超五类,被告认为不是原告施工的,原告认为是原告自行施工。备注:隐蔽工程。A:合计(一+二+三+四+五)285,646.92元。B:设计费(带施工,免设计费)。C:管理费(A+B)*4%,鉴定金额11,425.88元。D:税金(另计)(A+B+C)*11%,鉴定金额32,677.92元。E:工程总造价(A+B+C+D),鉴定金额329,750.71元。
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现代风格大套间的项目及明细如下:一、配套费及房型改造鉴定金额7,802.68元。1、建筑垃圾清运费,鉴定金额5,528.64元。说明:及其他杂支费(不含外运),备注:未拍到;2、成品保护费,鉴定金额2,274.04元。说明:3MM密度板,薄膜/彩条布。备注:未拍到。二、厨房装饰鉴定金额3,541.98元。1、防水涂料(地面及橱柜处墙面0.3M),鉴定金额3,541.98元。说明:品牌德高K11防水浆料2-3遍/1.5mm,被告认为未做,原告认为已施工。备注:隐蔽工程。三、卫生间装饰鉴定金额10,887.76元。1、防水涂料(地面及墙面),鉴定金额10,887.76元。说明:品牌德高K11防水浆料2-3遍/1.5mm,被告认为未做,原告认为已施工。备注:隐蔽工程。四、水电装饰鉴定金额68,693.30元。1、BV2.5mm2电线,鉴定金额26,520元。说明:起帆牌,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2、BV4mm2电线,鉴定金额4,309.50元。说明:起帆牌,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3、BVR4mm2电线,鉴定金额728元。说明:起帆牌,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4、PVC电线管安装,鉴定金额20,826元;说明:品牌:中财,规格:DN20,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5、PVC电线管安装,鉴定金额236.60元。说明:品牌:中财,规格:DN25,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6、PVC电线管安装,鉴定金额128.70元。说明:品牌:中财,规格:DN32,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7、金属电线管安装,鉴定金额2,294.50元。说明:品牌:KBGDN20,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8、开灯孔,鉴定金额260元,说明:含加固。备注:未拍到。9、开墙槽、批嵌,鉴定金额11,440元。说明:含修粉。备注:隐蔽工程。10、打孔及修粉,鉴定金额1,950元。说明:机械开孔(直径50MM以上)。备注:隐蔽工程。五、土建类项目鉴定金额34,297.38元。1、墙面水泥砂浆粉刷找平(卫生间),鉴定金额9,360元。说明:水泥砂浆20MM。备注:隐蔽工程。2、进户门灌浆,鉴定金额1,358.50元。说明:C20细石砼,水泥砂浆。备注:隐蔽工程。3、PP-R水管,鉴定金额20,698.60元。说明:伟星:25mm(含保温套管,开孔,开槽等),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4、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不包含水表安装费),鉴定金额2,522元。说明:伟星:25mm冷水管,水表,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5、网络线,鉴定金额358.28元。说明:FGT超五类,被告认为不是原告施工的,原告认为是原告自行施工。备注:隐蔽工程。A:合计(一+二+三+四+五),鉴定金额125,223.10元。B:设计费(带施工,免设计费)。C:管理费(A+B)*4%,鉴定金额5,008.92元。D:税金(另计)(A+B+C)*11%,鉴定金额14,325.52元。E:工程总造价(A+B+C+D),鉴定金额144,557.54元。
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公共区域D的项目及明细如下:一、配套费及房型改造74,833.92元。1、电梯厅墙面黄砂水泥粉刷,鉴定金额11,041.92元。备注:隐蔽工程。2、BV2.5mm2电线,鉴定金额33,762元。说明:起帆牌(数量按实结算),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备注:隐蔽工程。3、PVC电线管安装,鉴定金额30,030元。说明:品牌:中财,规格DN25(数量按实计算),原被告对品牌有争议。A:合计(一)74,833.92元;B:成品保护费(A)*2.5%,鉴定金额1,870.85元。C:管理费(A)*4%,鉴定金额2,993.36元。D:税金(另计)(A+B+C)*10%,鉴定金额7,969.81元。E:工程总造价(A+B+C+D),鉴定金额87,667.94元。
2020年4月28日,鉴定机构出具《关于(2019)沪0104民初9249号一案鉴定意见书的补充意见1》(以下简称补充意见1),主要内容为:对补充意见作如下鉴定意见补充说明:1、原被告对原补充鉴定意见书(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中关于“配电箱安装”项目中“施耐德空气开关带漏保”品牌存在争议,现经过对现场实际勘查核实后,该品牌为施耐德空气开关,特作说明。2、原2020年3月19日出具的补充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总金额为6,527,395.12元,现调整为6,527,395.12元-86,506.95元=6,440,888.17元,主要包括:2.1、视频影像拍摄到实际完成无争议部分鉴定金额为1,338,256.66元+365,162.21元=1,703,418.87元;2.2、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鉴定金额为2,565,326.73元;2.3、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鉴定金额为2,623,811.73元-451,669.16元=2,172,142.57元;上述序号2.2、2.3项均列为争议项,合计鉴定金额为4,737,469.30元,是否计取,由法庭质证确定。3、本次补充鉴定意见书1鉴定金额6,440,888.17元中包含管理费223,038.94元、税金633,804.55元,是否计取,由法庭质证确定。企通公司、**公司、洲源公司对补充意见1均无异议。
补充意见1明细表(电线部分)记载:3、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电线部分):2020年3月19日原补充意见中鉴定金额451,669.16元;2020年4月27日现场勘查核实部分鉴定金额365,162.21元。调整鉴定金额86,506.95元。备注:将该部分经现场核实部分鉴定金额调整至无争议部分鉴定金额中,原补充鉴定意见中该部分鉴定金额进行相应扣减。3.1欧式风格标准间A(电线部分):2020年3月19日原补充意见中鉴定金额79,382.09元;2020年4月27日现场勘查核实部分鉴定金额51,528.72元。调整鉴定金额27,853.37元。3.2现代风格标准间B(电线部分):2020年3月19日原补充意见中鉴定金额245,102.09元;2020年4月27日现场勘查核实部分鉴定金额209,515.80元。调整鉴定金额35,586.29元。3.3现代风格小户型C(电线部分):2020年3月19日原补充意见中鉴定金额57,018.11元;2020年4月27日现场勘查核实部分鉴定金额47,709.03元。调整鉴定金额9,309.08元。3.4现代风格大套(电线部分):2020年3月19日原补充意见中鉴定金额30,614.69元;2020年4月27日现场勘查核实部分鉴定金额24,611.81元。调整鉴定金额6,002.88元。3.5公共区域D(电线部分):2020年3月19日原补充意见中鉴定金额39,552.18元;2020年4月27日现场勘查核实部分鉴定金额31,796.85元。调整鉴定金额7,755.33元。
补充意见1中2020年4月27日现场实际勘查核实部分中视频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欧式风格标准间A的项目及明细:四、水电装饰鉴定金额44,636.80元。2、BV1.5mm2电线,鉴定金额26,540.80元。说明:现场勘查核实,实际为起帆牌BV1.5mm2电线。备注:现场已核实。3、BV2.5mm2电线,鉴定金额18,096元,说明:现场勘查核实,实际为元通牌BV2.5mm2电线。备注:现场已核实。A:合计(四),鉴定金额44,636.80元。B:设计费(带施工,免设计费)。C:管理费(A+B)*4%,鉴定金额1,785.47元。D:税金(另计)(A+B+C)*11%,鉴定金额5,106.45元。E:工程总造价(A+B+C+D),鉴定金额51,528.72元。
补充意见1中2020年4月27日现场实际勘查核实部分中视频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现代风格标准间B的项目及明细:四、水电装饰鉴定金额181,493.33元。1、BV1.5mm2\BV2.5mm2电线安装,鉴定金额99,600元。说明:只计取安装费,不含电线主材费用。备注:现场已核实。BV1.5mm2电线,鉴定金额48,693.33元。说明:现场勘查核实,实际为起帆牌BV1.5mm2电线。备注:现场已核实。BV2.5mm2电线,鉴定金额33,200元。说明:现场勘查核实,实际为元通牌BV2.5mm2电线。备注:现场已核实。A:合计(四),鉴定金额181,493.33元。B:设计费(带施工,免设计费)。C:管理费(A+B)*4%,鉴定金额7,259.64元。D:税金(另计)(A+B+C)*11%,鉴定金额20,762.83元。E:工程总造价(A+B+C+D),鉴定金额209,515.80元。
补充意见1中2020年4月27日现场实际勘查核实部分中视频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现代风格标准间C的项目及明细:四、水电装饰鉴定金额41,328元。1、BV1.5mm2\BV2.5mm2电线安装,鉴定金额22,680元。说明:只计取安装费,不含电线主材费用。备注:现场已核实。BV1.5mm2电线,鉴定金额11,088元。说明:现场勘查核实,实际为起帆牌BV1.5mm2电线。备注:现场已核实。BV2.5mm2电线,鉴定金额7,560元。说明:现场勘查核实,实际为元通牌BV2.5mm2电线。备注:现场已核实。A:合计(四),鉴定金额41,328元。B:设计费(带施工,免设计费)。C:管理费(A+B)*4%,鉴定金额1,653.12元。D:税金(另计)(A+B+C)*11%,鉴定金额4,727.91元。E:工程总造价(A+B+C+D),鉴定金额47,709.03元。
补充意见1中2020年4月27日现场实际勘查核实部分中视频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现代风格大套间的项目及明细:四、水电装饰鉴定金额21,320元。1、BV1.5mm2\BV2.5mm2电线安装,鉴定金额11,700元。说明:只计取安装费,不含电线主材费用。备注:现场已核实。BV1.5mm2电线,鉴定金额5,720元。说明:现场勘查核实,实际为起帆牌BV1.5mm2电线。备注:现场已核实。BV2.5mm2电线,鉴定金额3,900元。说明:现场勘查核实,实际为元通牌BV2.5mm2电线。备注:现场已核实。A:合计(四),鉴定金额21,320元。B:设计费(带施工,免设计费)。C:管理费(A+B)*4%,鉴定金额852.80元。D:税金(另计)(A+B+C)*11%,鉴定金额2,439.01元。E:工程总造价(A+B+C+D),鉴定金额24,611.81元。
补充意见1中2020年4月27日现场实际勘查核实部分中视频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公共区域D的项目及明细:一、配套费及房型改造,鉴定金额27,142元。2、BV1.5mm2\BV2.5mm2电线安装,鉴定金额14,895元。说明:只计取安装费,不含电线主材费用。备注:现场已核实。BV1.5mm2电线,鉴定金额7,282元。说明:现场勘查核实,实际为起帆牌BV1.5mm2电线。备注:现场已核实。BV2.5mm2电线,鉴定金额4,965元。说明:现场勘查核实,实际为元通牌BV2.5mm2电线。备注:现场已核实。A:合计(一),鉴定金额27,142元。B:成品保护费(A)*2.5%,鉴定金额678.55元。C:管理费(A)*4%,鉴定金额1,085.68元。D:税金(另计)(A+B+C)*10%,鉴定金额2,890.62元。E:工程总造价(A+B+C+D),鉴定金额31,796.85元。
审理中,本院根据企通公司申请,冻结**公司、洲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54,129.89元,并由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企通公司支付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2,708元。
另查明,**公司并无装修资质,企通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审理中,本院至本案所涉房屋进行现场勘查,门牌号XXX房间中的配电箱里面的空气开关标有施耐德字样,XXX房间中的卫生间水管是伟星牌。洲源公司认为均不是正品,企通公司则认为均是正品。
审理中,鉴定机构表示补充意见中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的厅及卧室装饰项目品牌现场是看不出的,如果未用约定的品牌而是用杂牌或一般的品牌大概会相差20%到30%。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的公共区域D的吊顶、包梁、电线约定的就是一般的品牌,与市场主流使用的品牌差不多。视频拍摄到有争议部分的水电装饰部分的BV4mm2电线以及PVC电线管约定的品牌与市场上一般品牌价格差不多,金属电线管约定的品牌比一般品牌高出10%。任何工地工程都会有垃圾产生,根据工程完成比例会产生相应的垃圾清运费。成品保护费不是必然发生。施工合同约定的插座、防溅盒品牌比市场一般品牌高出20%到40%。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关盒、过路盒、灯头盒的价格与一般品牌的市场价格差不多。关于视频影像未拍摄到争议部分公共区域D中的电梯厅墙面黄砂水泥粉刷项目,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主要争议在于企通公司认为是其施工的,交房时房屋是砖块,需要黄砂水泥粉刷,洲源公司则认为交房时已经做好了,不需要进行黄砂水泥粉刷。
审理中,企通公司表示其已装修299套房间,其中A型78套、B型166套、C型42套、D(现代风格)13套、过道6个。A、B、C户型均有明细,但D和过道没有明细,按照与A、B、C中的单价乘以实际数量得出。洲源公司则表示**公司已装修A型78套、B型166套、C型42套、风格大套13套、过道6个。A、B、C户型均有预算书,风格大套预算书中没有,是后加的,参照A、B、C中的单价计算。**公司则对此表示不清楚。
审理中,企通公司、**公司一致确认双方是转包关系,**公司将系争工程全部转包给企通公司施工,**公司只收取10%的管理费。同时,**公司还表示同意企通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金额,但是要按照约定扣除10%的管理费,另外,洲源公司知道企通公司在施工。
审理中,本院询问洲源公司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修补工程所呈现装修后的状态是否是施工合同中应该完成的工程量所呈现的状态。洲源公司回复:是的,现在系争工程所有工程量就是**公司应当完成的工程量,但实际上没有完成,所以第三方修补。另外,洲源公司还表示系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完成,不是企通公司完成的,而是第三方进行修补及施工完成的。对于品牌有争议的部分不能使用的已拆除更换,主要是防溅盒、开关、开关盒、电线、插座、配电箱,现场已经看不出来了。视频未拍摄到有争议部分的打孔及修粉项目,实际开孔两个。墙面水泥砂浆粉刷找平(卫生间)项,**公司工艺不符合要求,做是做过,但没有按照要求抹那么厚,否则瓷砖不可能掉下来。
审理中,各方一致确认,截止2020年5月28日,本案所涉房屋已不在洲源公司控制之下,洲源公司亦无法进入本案所涉房屋。
上述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施工合同、转包合同、转账凭证、鉴定意见书、补充意见、补充意见1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为证明欧派门是企通公司购买并安装,企通公司提供户内门购销合同以及支付凭证,户内门购销合同中买受人为企通公司(甲方),出卖人为上海固俊建材有限公司(乙方),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欧派牌系列户内门,送货到上海龙华路XXX号。订货数量248樘。但该合同只有企通公司盖章,乙方并未盖章。企通公司解释双方微信确认。支付凭证记载:2018年6月25日,企通公司转账支付上海固俊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4,608元。备注:木门。**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洲源公司不认可合同真实性。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系争工程涉及六层299间房间,规模较大,**公司承接涉及公寓的装饰装修系争工程至今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故本院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根据相关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根据查明事实,**公司与企通公司一致确认系争工程实际由**公司全部转包给企通公司进行施工,且有双方相应的工程款往来进行印证,虽然洲源公司否认企通公司为实际施工人,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企通公司为系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公司与企通公司构成转包关系,**公司与企通公司之间转包合同归于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讼争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适用返还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基于此,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建筑业现状,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虽然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施工的系争工程已施工完毕,但洲源公司自认通过案外人对未完成项目在洲源公司已施工内容基础上继续施工完毕,且竣工验收合格,故本院认为应视为洲源公司接收了企通公司已施工部分。企通公司有权基于其实际完成工程量主张相应工程款。
关于工程款的数额,根据鉴定意见书、补充意见、补充意见1,各方无争议部分为1,703,418.87,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争议项,根据鉴定意见书、补充意见、补充意见1,分为两部分,即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以及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本院分类就企通公司有权主张的工程款项目及金额作如下认定:
一、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欧式风格标准间A:
(一)、厅及卧室装饰:由于洲源公司、企通公司对于厅及卧室装饰品牌有争议,而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厅及卧室装饰项目品牌现场是看不出的,如果没有用约定的品牌而是用杂牌或一般的品牌大概会相差20%到30%。在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以补充意见中鉴定金额218,668.94元为基础,按照75%计算该部分的工程款为164,001.70元。
(二)、卫生间装饰:由于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企通公司施工的墙砖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本院认定卫生间装饰部分的工程款为52,355.94元。
(三)水电装饰:1、地漏盖板,卫生间。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主材系洲源公司提供,故本院对洲源公司主张主材系其提供的意见不予采纳,认定该项工程款为7,020元。2、检修口开孔及安装,由于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企通公司该部分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对洲源公司主张该项存在质量问题的该意见不予采纳,认定该项工程款为10,530元。3、二位二、三极插座,对于该项,由于双方对品牌有争议,而洲源公司表示已对插座进行更换,故本院认为应由企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企通公司主张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但从视频可以看出,企通公司确已对插座进行了安装,对于该项工程量,本院参照鉴定人员陈述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插座、防溅盒品牌比市场一般品牌高出20%到40%的意见,以补充意见中该项工程款5,850元为基础,酌定按照70%计算该部分的工程款为4,095元。4、10A三眼插座,如第3项所述,以补充意见中该项工程款3,120为基础,本院酌定按照70%计算该部分的工程款为2,184元。5、防溅盒,如第3项所述,以补充意见中该项工程款1,014元为基础,本院酌定按照70%计算该部分的工程款为709.80元。6、过路盒/开关盒/灯头盒,虽然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于使用的品牌发生争议,但根据鉴定人员陈述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关盒、过路盒、灯头盒的价格与一般品牌的市场价格差不多。故本院从公平原则角度采纳补充意见中关于该项工程款的结果,即12,815.40元。
(四)、土建类项目:1、墙面粉刷石膏找平,由于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该项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采纳补充意见中该项工程款的数额即138,848.58元。2、配电箱安装,根据本院现场勘查,配电箱系施耐德品牌,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配电箱非正品,故本院采纳补充意见中关于该项工程款的结果,即38,610元。3、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水表安装费),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该水表系其自行安装,故本院认定该项工程款为1,248元。
综上,加上管理费、税金,本院认定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欧式风格标准间A的工程总造价为499,183.82元。
二、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现代风格标准间B:
(一)、厅及卧室装饰:由于洲源公司、企通公司对于厅及卧室装饰品牌有争议,而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厅及卧室装饰项目品牌现场是看不出的,如果没有用约定的品牌而是用杂牌或一般的品牌大概会相差20%到30%。在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以补充意见中鉴定金额335,819元为基础,酌情按照75%计算该部分的工程款为251,864.25元。
(一)、卫生间装饰:1、由于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企通公司施工的墙砖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对洲源公司的主张质量有问题的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定卫生间墙面墙砖部分的工程款为71,380元。2、成品门及安装,洲源公司提出一、二层不是欧派门,但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予以证明,故本院难以采纳洲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院结合企通公司提交的关于门转账凭证的证据,采纳补充意见中该项工程款的结果,即98,280元。综上,卫生间装饰本院认定工程款为169,660元。
(二)水电装饰:1、检修口开孔及安装,由于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企通公司该部分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对洲源公司主张该项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不予采纳,认定该项工程款为22,410元。2、二位二、三极插座,由于双方对品牌有争议,而洲源公司表示已对插座进行更换,故本院认为应由企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企通公司主张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但从视频可以看出,企通公司确已对插座进行了安装,对于该项工程量,本院参照鉴定人员陈述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插座、防溅盒品牌比市场一般品牌高出20%到40%的意见,以补充意见中该项工程款12,450元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按照70%计算该部分的工程款为8,715元。3、10A三眼插座,如第2项所述,根据公平原则,本院以补充意见中该项工程款6,640为基础,酌情按照70%计算该部分的工程款为4,648元。4、防溅盒,如第2项所述,根据公平原则,本院以补充意见中该项工程款2,158元为基础,酌情按照70%计算该部分的工程款为1,510.60元。5、过路盒/开关盒/灯头盒,虽然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于使用的品牌发生争议,但根据鉴定人员陈述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关盒、过路盒、灯头盒的价格与一般品牌的市场价格差不多。故本院从公平原则角度采纳补充意见中关于该项工程款的结果,即27,273.80元。
(三)、土建类项目:1、墙面粉刷石膏找平,由于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该项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采纳补充意见中该项工程款的数额即283,860元。2、配电箱安装,根据本院现场勘查,配电箱系施耐德品牌,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配电箱非正品,故本院采纳补充意见中关于该项工程款的结果,即82,170元。3、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水表安装费),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该水表系其自行安装,故本院认定该项工程款为2,656元。
综上,加上管理费、税金,本院认定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现代风格标准间B的工程总造价为986,743.30元。
三、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现代风格标准间C:
(一)、厅及卧室装饰:由于洲源公司、企通公司对于厅及卧室装饰品牌有争议,而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厅及卧室装饰项目品牌现场是看不出的,如果没有用约定的品牌而是用杂牌或一般的品牌大概会相差20%到30%。在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以补充意见中鉴定金额69,633.98元为基础,酌情按照75%计算该部分的工程款为52,225.48元。
(二)、卫生间装饰:1、由于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企通公司施工的墙砖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对洲源公司的主张质量有问题的意见不予采纳,认定卫生间墙面墙砖部分的工程款为18,060元。2、成品门及安装,洲源公司提出一、二层不是欧派门,但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予以证明,故本院难以采纳洲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院结合企通公司提交的关于门转账凭证的证据,采纳补充意见中该项工程款的结果,即16,380元。综上,卫生间装饰本院认定工程款为34,440元。
(三)水电装饰:1、检修口开孔及安装,由于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企通公司该部分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对洲源公司主张该项存在质量问题的该意见不予采纳,认定该项工程款为5,670元。2、二位二、三极插座,由于双方对品牌有争议,而洲源公司表示已对插座进行更换,故本院认为应由企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企通公司主张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但从视频可以看出,企通公司确已对插座进行了安装,对于该项工程量,本院参照鉴定人员陈述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插座、防溅盒品牌比市场一般品牌高出20%到40%的意见,以补充意见中该项工程款3,150元为基础,酌定按照70%计算该部分的工程款为2,205元。3、10A三眼插座,如第2项所述,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以补充意见中该项工程款为1,680基础,酌定按照70%计算该部分的工程款为1,176元。4、防溅盒,如第2项所述,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以补充意见中该项工程款546元为基础,酌定按照70%计算该部分的工程款为382.20元。5、过路盒/开关盒/灯头盒,虽然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于使用的品牌发生争议,但根据鉴定人员陈述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关盒、过路盒、灯头盒的价格与一般品牌的市场价格差不多。故本院从公平原则角度采纳补充意见中关于该项工程款的结果,即6,900.60元。
(四)、土建类项目:1、墙面粉刷石膏找平,由于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该项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采纳补充意见中该项工程款的数额即59,730.30元。2、配电箱安装,根据本院现场勘查,配电箱系施耐德品牌,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配电箱非正品,故本院采纳补充意见中关于该项工程款的结果,即20,790元。3、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水表安装费),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该水表系其自行安装,故本院认定该项工程款为672元。
综上,加上管理费、税金,本院认定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现代风格标准间C的工程总造价为212,630.70元。
四、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现代风格大套间:
(一)、厅及卧室装饰:由于洲源公司、企通公司对于厅及卧室装饰品牌有争议,而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厅及卧室装饰项目品牌现场是看不出的,如果没有用约定的品牌而是用杂牌或一般的品牌大概会相差20%到30%。在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以补充意见中鉴定金额55,408.60元为基础,酌情按照75%计算该部分的工程款为41,556.45元。
(二)、卫生间装饰:1、由于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企通公司施工的墙砖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对洲源公司的主张质量有问题的意见不予采纳,认定卫生间墙面墙砖部分的工程款为13,942.91元。2、铝扣板吊顶及边角线(含安装),洲源公司提出企通公司并未施工,但视频已拍摄到50%已安装,在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本院采纳补充意见中关于该项工程款的认定即4,249.57元。综上,卫生间装饰本院认定工程款为18,192.48元。
(三)水电装饰:1、地漏盖板,卫生间。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主材系洲源公司提供,故本院对洲源公司主张主材系其提供的意见不予采纳,认定该项工程款为1,170元。2、检修口开孔及安装,由于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企通公司该部分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对洲源公司主张该项存在质量问题的该意见不予采纳,认定该项工程款为1,755元。
(四)、土建类项目:1、墙面粉刷石膏找平,由于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该项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采纳补充意见中该项工程款的数额即44,460元。(2)配电箱安装,根据本院现场勘查,配电箱系施耐德品牌,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配电箱非正品,故本院采纳补充意见中关于该项工程款的结果,即6,435元。3、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水表安装费),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该水表系其自行安装,故本院认定该项工程款为208元。
综上,加上管理费、税金,本院认定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现代风格大套间的工程总造价为131,344.09元。
五、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公共区域D:
(一)、配套房及房型改造:1、轻钢龙骨吊顶;2、电梯厅及前室等轻钢龙骨吊顶;3、吊顶两边包梁。洲源公司对上述项目的品牌不认可。根据鉴定机构的陈述,上述三项约定的品牌就是市场一般的品牌。在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实际使用的品牌远远低于市场一般价格的情况下,本院采纳补充意见中关于上述三项工程款的鉴定结果,即轻钢龙骨吊顶119,554.44元;电梯厅及前室等轻钢龙骨吊顶39,291.48元;吊顶两边包梁94,012.50元。4、地面铺地砖,洲源公司认为该项并非企通公司施工,但其并未提供充足予以证明,本院对洲源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采纳补充意见中关于该项工程款的鉴定结果,即108,413.76元。5、墙面粉刷石膏找平,由于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该项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采纳补充意见中该项工程款的数额即61,888.32元。6、电梯厅墙面贴墙砖,洲源公司认为该项并非企通公司施工,但其并未提供充足予以证明,本院对洲源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采纳补充意见中关于该项工程款的鉴定结果,即26,377.92元。7、新装插座,企通公司并未施工,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加上管理费、税金、成品保护费,本院认定视频影像拍摄到有争议部分\公共区域D的工程总造价为526,634.26元。
六、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欧式风格标准间A:
(一)、配套费及房型改造:1、建筑垃圾清运费,根据鉴定机构陈述,任何工地工程都会有垃圾产生,根据工程完成比例会产生相应的垃圾清运费。故本院认为该费用应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鉴于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其已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以补充意见中该项目的鉴定金额17,283.21元为基础,按照70%计算该项目的工程款数额即12,098.24元。2、饰后保洁费未做,不应计算工程款。3、成品保护费,根据鉴定机构的陈述,成品保护费不是必然发生,故本院对该项目的鉴定金额7,108.92不予采纳。
(二)、厨房装饰:1、厨房墙面局部烤漆玻璃及安装,未做。不应计算工程款。2、防水涂料,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该部分是否已施工发生争议,就现有证据,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已实际完成该项工作量,故本院对该项鉴定金额难以采纳。
(三)、卫生间装饰:1、防水涂料,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该部分是否已施工发生争议,就现有证据,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已实际完成该项工作量,故本院对该项鉴定金额难以采纳。
(四)、水电装饰:1、BV2.5mm2电线,补充意见1中已对BV1.5mm2电线、BV2.5mm2电线的鉴定金额进行了相应计取,并作为无争议部分计入工程款,故该项的鉴定金额本院予以采纳。2、3项已作为无争议部分计入工程款,本院对此不再赘述。4、BV4mm2电线以及5、BVR4mm2电线,根据鉴定机构陈述,水电装饰部分的BV4mm2等电线约定的品牌与市场上一般品牌价格差不多。在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企通公司使用的上述电线品牌、规格比市场价格低的多的情况下,本院对于第4项、5项中电线的鉴定金额予以采纳,即BV4mm2电线25,857元、BVR4mm2电线4,368元。6、7、8项PVC电线管安装,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于品牌有争议,根据鉴定机构的陈述,PVC电线管约定的品牌与市场上一般品牌价格差不多。在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企通公司使用的上述电线品牌、规格比市场价格低的多的情况下,本院对于第6、7、8项的鉴定金额予以采纳。9、金属电线管安装,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于品牌发生争议,根据鉴定机构陈述,金属电线管约定的品牌比一般品牌高出10%,在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使用的金属电线管品牌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本院以补充意见中该项的鉴定金额15,612.48元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按照90%计算该项的工程款即14,051.23元。10、双开单控,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品牌有争议。洲源公司陈述其对于品牌有争议的部分已拆除更换,包括开关,现场已经看不出。故在企通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使用的品牌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以补充意见中该项的鉴定金额2,285.40元为基础,酌情按照70%计取该项的工程款即1,599.78元。11、防溅盒,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品牌有争议。洲源公司表示已对防溅盒进行更换,故本院认为应由企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企通公司主张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本院参照鉴定机构陈述的施工合同约定的防溅盒品牌比市场一般品牌高出20%到40%的意见,以补充意见中该项工程款1,014元为基础,酌定按照70%计算该部分的工程款为709.80元。12、过路盒/开关盒/灯头盒,虽然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于使用的品牌发生争议,但根据鉴定人员陈述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关盒、过路盒、灯头盒的价格与一般品牌的市场价格差不多。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采纳补充意见中关于该项工程款的结果,即7,854.60元。13、开灯孔,洲源公司对开灯孔不予认可,企通公司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已完成该施工项,故本院对补充意见中开灯孔的鉴定金额不予采纳。14、开墙槽、批嵌,由于该项系隐蔽工程,而企通公司已完成前述电线等项目的施工,故本院认为企通公司已完成该项的施工,对该项鉴定金额46,417.80元予以采纳。15、打孔及修粉,由于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已完成该项的施工内容,故本院采纳洲源公司的自认,确认开孔2个,根据补充意见的相关内容,本院认定该项工程款金额应为7,800元。
(五)、土建类项目:1、墙面水泥砂浆粉刷找平,洲源公司认为该项并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艺施工,由于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洲源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补充意见关于该项的鉴定金额43,187.04元予以认定。2、进户门灌浆,洲源公司对此并未认可,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对该项进行实际施工,故本院对该项鉴定金额不予采纳。3、PP-R水管以及4、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洲源公司对品牌有异议,根据本院现场勘查情况,438房间中的卫生间水管是伟星牌。故本院采纳补充意见中关于该两项的鉴定金额,即PPR-R水管124,191.60元、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15,132元。5、网络线,在洲源公司否认企通公司施工的情况下,企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实际完成该项施工,故本院对补充意见中的该项鉴定金额不予采纳。6、室内排水管,洲源公司对品牌有异议,且认为排水管未粘合连接,仅材料放置在应安装部位,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企通公司施工的该项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对洲源公司的主张质量有问题的意见不予采纳。但本案中企通公司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已实际完成该项工程,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以补充意见中的该项鉴定金额6,339.06元为基础,酌情按照60%计取该项金额,即3,803.43元。
综上,加上管理费、税金,本院认定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欧式风格标准间A的工程总造价为527,869.39元。
七、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现代风格标准间B:
(一)、配套费及房型改造:1、建筑垃圾清运费,根据鉴定机构陈述,任何工地工程都会有垃圾产生,根据工程完成比例会产生相应的垃圾清运费。故本院认为该费用应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鉴于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其已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以补充意见中该项目的鉴定金额35,757.12元为基础,按照70%计算该项目的工程款数额即25,029.98元。2、饰后保洁费未做,不应计算工程款。3、成品保护费,根据鉴定机构的陈述,成品保护费不是必然发生,故本院对该项目的鉴定金额14,707.60元不予采纳。
(二)、厨房装饰:1、防水涂料,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该部分是否已施工发生争议,就现有证据,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已实际完成该项工作量,故本院对该项鉴定金额难以采纳。
(三)、卫生间装饰:1、防水涂料,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该部分是否已施工发生争议,就现有证据,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已实际完成该项工作量,故本院对该项鉴定金额难以采纳。
(四)、水电装饰:1、BV2.5mm2电线项已作为无争议部分计入工程款,本院对此不再赘述。2、BV4mm2电线以及3、BVR4mm2电线,根据鉴定机构陈述,水电装饰部分的BV4mm2等电线约定的品牌与市场上一般品牌价格差不多,在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企通公司使用的电线品牌、规格比市场价格低的多的情况下,本院对于第2项、3项中电线的鉴定金额予以采纳。4、5、6项PVC电线管安装,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于品牌有争议,根据鉴定机构的陈述,PVC电线管约定的品牌与市场上一般品牌价格差不多。在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企通公司使用的上述电线品牌、规格比市场价格低的多的情况下,本院对于第4、5、6项的鉴定金额予以采纳。7、金属电线管安装,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于品牌发生争议,根据鉴定机构陈述,金属电线管约定的品牌比一般品牌高出10%,在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使用的金属电线管品牌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本院以补充意见中该项的鉴定金额33,226.56元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按照90%计算该项的工程款即29,903.90元。8、双开单控,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品牌有争议。洲源公司陈述其对于品牌有争议的部分已拆除更换,包括开关,现场已经看不出。故在企通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使用的品牌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以补充意见中该项的鉴定金额4,863.80元为基础,酌情按照70%计取该项的工程款即3,404.66元。9、防溅盒,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品牌有争议。洲源公司表示已对防溅盒进行更换,故本院认为应由企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企通公司主张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本院参照鉴定机构陈述的施工合同约定的防溅盒品牌比市场一般品牌高出20%到40%的意见,以补充意见中该项工程款2,158元为基础,酌定按照70%计算该部分的工程款为1,510.60元。10、过路盒/开关盒/灯头盒,虽然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于使用的品牌发生争议,但根据鉴定人员陈述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关盒、过路盒、灯头盒的价格与一般品牌的市场价格差不多。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采纳补充意见中关于该项工程款的结果,即17,596元。11、开灯孔,洲源公司对开灯孔不予认可,企通公司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已完成该施工项,故本院对补充意见中开灯孔的鉴定金额不予采纳。12、开墙槽、批嵌,由于该项系隐蔽工程,而企通公司已完成前述电线等项目的施工,故本院认为企通公司已完成该项的施工,对该项鉴定金额100,430元予以采纳。13、打孔及修粉,由于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已完成该项的施工内容,故本院采纳洲源公司的自认,确认开孔2个,根据补充意见的相关内容,本院认定该项工程款金额应为16,600元。14、安装拖排油烟机排烟管道(塑料硬管),洲源公司对规格有异议,但补充意见实际只计取了人工费,故本院对补充意见中该项的鉴定金额予以采纳。
(五)、土建类项目:1、墙面水泥砂浆粉刷找平,洲源公司认为该项并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艺施工,由于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洲源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补充意见关于该项的鉴定金额59,760元予以认定。2、进户门灌浆,洲源公司对此并未认可,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对该项进行实际施工,故本院对该项鉴定金额不予采纳。3、PP-R水管以及4、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洲源公司对品牌有异议,根据本院现场勘查情况,438房间中的卫生间水管是伟星牌。故本院采纳补充意见中关于该两项的鉴定金额,即PPR-R水管278,216元、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32,204元。5、室内排水管,洲源公司对品牌有异议,且认为排水管未粘合连接,仅材料放置在应安装部位,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企通公司施工的该项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对洲源公司的主张质量有问题的意见不予采纳。但本案中企通公司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已实际完成该项工程,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以补充意见中的该项鉴定金额10,278.72元为基础,酌情按照60%计取该项金额,即6,167.23元。6、网络线,在洲源公司否认企通公司施工的情况下,企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实际完成该项施工,故本院对补充意见中的该项鉴定金额不予采纳。
综上,加上管理费、税金,本院认定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现代风格标准间B的工程总造价为935,217.74元。
八、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现代风格标准间C:
(一)、配套费及房型改造:1、建筑垃圾清运费,根据鉴定机构陈述,任何工地工程都会有垃圾产生,根据工程完成比例会产生相应的垃圾清运费。故本院认为该费用应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鉴于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其已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以补充意见中该项目的鉴定金额7,346.66元为基础,按照70%计算该项目的工程款数额即5,142.66元。2、饰后保洁费未做,不应计算工程款。3、成品保护费,根据鉴定机构的陈述,成品保护费不是必然发生,故本院对该项目的鉴定金额3,701.46元不予采纳。
(二)、厨房装饰:1、防水涂料,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该部分是否已施工发生争议,就现有证据,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已实际完成该项工作量,故本院对该项鉴定金额难以采纳。
(三)、卫生间装饰:1、防水涂料,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该部分是否已施工发生争议,就现有证据,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已实际完成该项工作量,故本院对该项鉴定金额难以采纳。
(四)、水电装饰:1、BV2.5mm2电线项已作为无争议部分计入工程款,本院对此不再赘述。2、BV4mm2电线以及3、BVR4mm2电线,根据鉴定机构陈述,水电装饰部分的BV4mm2等电线约定的品牌与市场上一般品牌价格差不多,在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企通公司使用的上述电线品牌、规格比市场价格低的多的情况下,本院对于第2项、3项中电线的鉴定金额予以采纳。4、5、6项PVC电线管安装,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于品牌有争议,根据鉴定机构的陈述,PVC电线管约定的品牌与市场上一般品牌价格差不多。在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企通公司使用的上述电线品牌、规格比市场价格低的多的情况下,本院对于第4、5、6项的鉴定金额予以采纳。7、金属电线管安装,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于品牌发生争议,根据鉴定机构陈述,金属电线管约定的品牌比一般品牌高出10%,在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使用的金属电线管品牌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本院以补充意见中该项的鉴定金额8,406.72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按照90%计算该项的工程款即7,566.04元。8、双开单控,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品牌有争议。洲源公司陈述其对于品牌有争议的部分已拆除更换,包括开关,现场已经看不出。故在企通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使用的品牌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以补充意见中该项的鉴定金额1,230.60元为基础,酌情按照70%计取该项的工程款即861.42元。9、防溅盒,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品牌有争议。洲源公司表示已对防溅盒进行更换,故本院认为应由企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企通公司主张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本院参照鉴定机构陈述的施工合同约定的防溅盒品牌比市场一般品牌高出20%到40%的意见,以补充意见中该项工程款546元为基础,酌定按照70%计算该部分的工程款为382.20元。10、过路盒/开关盒/灯头盒,虽然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于使用的品牌发生争议,但根据鉴定人员陈述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关盒、过路盒、灯头盒的价格与一般品牌的市场价格差不多。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采纳补充意见中关于该项工程款的结果,即4,452元。11、开灯孔,洲源公司对开灯孔不予认可,企通公司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已完成该施工项,故本院对补充意见中开灯孔的鉴定金额不予采纳。12、开墙槽、批嵌,由于该项系隐蔽工程,而企通公司已完成前述电线等项目的施工,故本院认为企通公司已完成该项的施工,对该项鉴定金额22,869元予以采纳。13、打孔及修粉,由于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已完成该项的施工内容,故本院采纳洲源公司的自认,确认开孔2个,根据补充意见的相关内容,本院认定该项工程款金额应为4,200元。
(五)、土建类项目:1、墙面水泥砂浆粉刷找平,洲源公司认为该项并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艺施工,由于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洲源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补充意见关于该项的鉴定金额15,120元予以认定。2、进户门灌浆,洲源公司对此并未认可,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对该项进行实际施工,故本院对该项鉴定金额不予采纳。3、PP-R水管以及4、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洲源公司对品牌有异议,根据本院现场勘查情况,438房间中的卫生间水管是伟星牌。故本院采纳补充意见中关于该两项的鉴定金额,即PPR-R水管70,392元、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8,148元。5、室内排水管,洲源公司对品牌有异议,且认为排水管未粘合连接,仅材料放置在应安装部位,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洲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企通公司施工的该项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对洲源公司的主张质量有问题的意见不予采纳。但本案中企通公司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已实际完成该项工程,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以补充意见中的该项鉴定金额2,600.64元为基础,酌情按照60%计取该项金额,即1,560.38元。6、网络线,在洲源公司否认企通公司施工的情况下,企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实际完成该项施工,故本院对补充意见中的该项鉴定金额不予采纳。
综上,加上管理费、税金,本院认定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现代风格标准间C的工程总造价为226,245.37元。
九、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现代风格大套间:
(一)、配套费及房型改造:1、建筑垃圾清运费,根据鉴定机构陈述,任何工地工程都会有垃圾产生,根据工程完成比例会产生相应的垃圾清运费。故本院认为该费用应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鉴于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其已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以补充意见中该项目的鉴定金额5,528.64元为基础,按照70%计算该项目的工程款数额即3,870.04元。2、成品保护费,根据鉴定机构的陈述,成品保护费不是必然发生,故本院对该项目的鉴定金额2,274.04元不予采纳。
(二)、厨房装饰:1、防水涂料,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该部分是否已施工发生争议,就现有证据,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已实际完成该项工作量,故本院对该项鉴定金额难以采纳。
(三)、卫生间装饰:1、防水涂料,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该部分是否已施工发生争议,就现有证据,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已实际完成该项工作量,故本院对该项鉴定金额难以采纳。
(四)、水电装饰:1、BV2.5mm2电线项已作为无争议部分计入工程款,本院对此不再赘述。2、BV4mm2电线以及3、BVR4mm2电线,根据鉴定机构陈述,水电装饰部分的BV4mm2等电线约定的品牌与市场上一般品牌价格差不多,在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企通公司使用的上述电线品牌、规格比市场价格低的多的情况下,本院对于第2项、3项中电线的鉴定金额予以采纳。4、5、6项PVC电线管安装,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于品牌有争议,根据鉴定机构的陈述,PVC电线管约定的品牌与市场上一般品牌价格差不多。在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企通公司使用的上述电线品牌、规格比市场价格低的多的情况下,本院对于第4、5、6项的鉴定金额予以采纳。7、金属电线管安装,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对于品牌发生争议,根据鉴定机构陈述,金属电线管约定的品牌比一般品牌高出10%,在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使用的金属电线管品牌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本院以补充意见中该项的鉴定金额2,294.50元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按照90%计算该项的工程款即2,065.05元。8、开灯孔,洲源公司对开灯孔不予认可,企通公司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已完成该施工项,故本院对补充意见中开灯孔的鉴定金额不予采纳。9、开墙槽、批嵌,由于该项系隐蔽工程,而企通公司已完成前述电线等项目的施工,故本院认为企通公司已完成该项的施工,对该项鉴定金额11,440元予以采纳。10、打孔及修粉,由于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已完成该项的施工内容,故本院采纳洲源公司的自认,确认开孔2个,根据补充意见的相关内容,本院认定该项工程款金额应为1,300元。
(五)、土建类项目:1、墙面水泥砂浆粉刷找平,洲源公司认为该项并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艺施工,由于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洲源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补充意见关于该项的鉴定金额9,360元予以认定。2、进户门灌浆,洲源公司对此并未认可,企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对该项进行实际施工,故本院对该项鉴定金额不予采纳。3、PP-R水管以及4、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洲源公司对品牌有异议,根据本院现场勘查情况,438房间中的卫生间水管是伟星牌。故本院采纳补充意见中关于该两项的鉴定金额,即PPR-R水管20,698.60元、室内接水表及布管安装2,522元。5、网络线,在洲源公司否认企通公司施工的情况下,企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实际完成该项施工,故本院对补充意见中的该项鉴定金额不予采纳。
综上,加上管理费、税金,本院认定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现代风格大套间的工程总造价为89,448.10元。
十、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公共区域D:
(一)、配套房及房型改造:1、电梯厅墙面黄砂水泥粉刷,就该项,洲源公司与企通公司主要争议在于企通公司认为是其施工的,交房时房屋是砖块,需要黄砂水泥粉刷,洲源公司则认为交房时已经做好了,不需要进行黄砂水泥粉刷。根据施工合同预算书中的记载,该项在公共部位需要施工的范围内,故本院对洲源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该项鉴定金额11,041.92元予以认定。2、BV2.5mm2电线已作为无争议部分计入工程款,本院对此不再赘述。3、PVC电线管安装,根据鉴定机构的陈述,PVC电线管约定的品牌与市场上一般品牌价格差不多。在洲源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企通公司使用的电线品牌、规格比市场价格低的多的情况下,本院对于该项的鉴定金额30,030元予以采纳。
综上,加上管理费、税金、成品保护费,本院认定视频影像未拍摄到争议部分\公共区域D的工程总造价为48,115.75元。
根据上述本院已认定且采纳的视频影像拍摄到争议部分工程款为2,356,536.17元、视频影像未拍摄到的争议部分工程款为1,826,896.35元,加上各方已确认的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1,703,418.87元,总计5,886,851.39元。
根据转包合同关于结算价款的约定“甲方收取工程款的10%作为管理费用”,故**公司有权收取工程款10%作为管理费,扣除10%管理费后,企通公司可向**公司主张工程款5,298,166.25元。根据查明事实,**公司已支付企通公司63万元,故**公司还应支付企通公司工程款4,668,166.25元。
关于企通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根据相关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现企通公司主张以2019年3月12日本案立案受理之日作为利息起算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需要指出的是利息计算基数应调整为本院已认定工程款数额4,668,166.25元。关于利息计算标准,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企通公司主张保全担保费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企通公司主张要求洲源公司在欠付**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第1、2、3项诉请给付责任的诉请,根据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企通公司要求发包人洲源公司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洲源公司欠付**公司工程款的范围,根据查明事实,本案系争工程工程款造价为5,886,851.39元,洲源公司仅支付**公司70万元工程款,故洲源公司应在欠付**公司工程款5,186,851.39元范围内对企通公司承担责任。
关于企通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根据相关规定,与发包人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必须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鉴于企通公司系实际施工人,并未与洲源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故其不应享有此项权利。企通公司要求确认其具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企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4,668,166.25元;
二、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4,668,166.25元为基数支付上海企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就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5,186,851.39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海企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78元,减半收取计28,139元,由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116,676元,由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怿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