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荣欣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156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849号第11幢。
法定代表人:刘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以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184-190号530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华,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企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465弄60号1555室。
法定代表人:沈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捷,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辉,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上海企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洲源公司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与**设计公司签署的《XX园四期公寓精装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不因**设计公司将承接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企通公司而无效,也不因**设计公司无施工资质而无效。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设计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交付工程,洲源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请求**设计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退一步说,即使上述合同应确认为无效,一审法院也应对此进行释明,对合同可能无效的后果进行查明并作出裁判,一审直接驳回洲源公司的诉请也为不当。
被上诉人**设计公司辩称,不同意洲源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企通公司述称,洲源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有效,但实际合同应为无效,故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请无误。
洲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其与**设计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18年10月1日解除;2.判决**设计公司向其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638,750.69元;3.判决**设计公司向其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的工期逾期违约金9,819,819.19元;4.判令**设计公司向其支付公证费用18,000元;5.判令**设计公司向其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设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2日,洲源公司与**设计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第1条、工程地点,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四期工地;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包括本工程精装修设计施工图范围内室内、过道、公共区域(除成品家具,软装、甲供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外)的装修材料与设备采购供应、施工安装、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统一整理备案、材料检验、装修环保检测等全过程工作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内容:1、楼地面工程:水泥砂浆基层、瓷砖铺贴、石材铺贴(含石材防污处理)、地板铺装、厨房卫生间楼地面防水等;2、立面工程:墙面石膏找平、瓷砖铺贴、门套和门扇及五金的采购安装;门洞边缝填塞、批荡处理、洗涮台的制作与安装、墙面基面处理。3、天棚工程:软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铝扣板吊顶、木做造型吊顶、腻子、乳漆胶;原顶天棚混合砂浆,木制作及防火漆处理等;4、电子系统工程:电器配管及配线工程、开关插座采购安装;排气扇的定位开孔及安装、相关收边收口及电器系统调试等。5、给排水系统工程:卫浴间地漏、拖把池的提供、安装;给排水管及其管件的采购安装及系统调试工作等。……7、合同施工图纸资料规定的其他内容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此项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8、成品保护:组织对已完成的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第3条、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精装修施工图范围和合同规定工作内容及现场样板房完成标准进行清包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材料检验、包装修环保监测、包涨价风险,按总价大包干的方式承包。总价及综合单价均闭口包干。第5条、开工日期,2017年11月2日(以甲方工程部现场书面通知为准)。第6条、竣工日期,2018年1月31日(完成全部工程并经甲方确认验收合格)。第8条、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或其他甲乙双方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在三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工期顺延申请,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工期可做相应顺延,如乙方未按时提出顺延工期申请,视为乙方放弃工期签证的权利。第9条、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应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甲方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第10条、乙方应在开工前五天将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第11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对监督的检查、监督。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不符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改进措施,采取改进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14条、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乙方承诺保证达到设计施工图和甲方要求的效果。本工程以甲方提供或确认的精装修设计施工图纸和样板房为依据,采用含税总价包干方式承包,标准房间A(欧式风格)每套包干价为22,502元,标准间B(现代风格)每套包干价为19,764.12元,小房型C(现代风格)每套的包干价为18,458.40元,公共区域D包括过道、电梯厅的每层包干价96,039.50元,一层大厅E包干价待双方约定。第15条、工程款支付,工程款不设预付款,由工程款、结算款、质保金组成,乙方应按支付的进度节点申报,只有具备支付条件时,甲方才支付工程款,1.工程款在工程结束、甲方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工程总价额50%,…第16条计价方式,4、其他规定:1.甲方有权对指定分包,甲控材料及独立工程进行随时调整,乙方不能因此对价款及工期要求索赔。2.乙方进行施工前必须与土建单位进行交楼验收工作,否则因土建单位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工工期延误及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第24条、签证范围:除了设计变更及图纸外增加或减少工程的部分外,其他问题均不得办理签证。第29条、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盖章后实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乙方作为一个专业的、有经验的承包商,其本应发现的设计缺陷或者其他错误、遗漏,因乙方未发现或未及时通知甲方而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46条、甲方委派谢广伟为甲方代表……。第50条、甲方提供给乙方经设计单位和甲方签字确认的施工图纸两套。第52条、乙方委派佘某为乙方施工现场代表。第73条、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履行合同或中途毁约或因乙方原因致合同被解除的,除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10%的违约金。第74条、工程关键节点或总工期逾期完工均按日承担总价款1%的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关键节点工期逾期超过五天或无故停工超过三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按照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第78条、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天内无条件完成退场,并与甲方进行现场清理,核对已完成工程量,移交相关资料,否则,乙方按50元/平方米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并视为乙方放弃证据保全等相关权利,已完成工程按甲方提供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完成未完成的工程,第三方的进场,不视为破坏现场之行为,且第三方完成工程前,甲方不予支付结算款给乙方。第80条、因乙方的工程质量原因造成工程需返工,或因乙方不作为原因导致甲方工期进度受到或将受影响的,如乙方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不予处理的,甲方有权委派第三方进行施工,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实际扣除金额以甲方及第三方的结算金额为准,同时,乙方承诺另行支付甲方返工工程结算造价2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可连同上述费用从工程款中一并扣除。
合同签订后,**设计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2月8日,洲源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工程款40万元。2018年3月22日,洲源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2018年8月1日,洲源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
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19日,洲源公司与**设计公司互相发送电子邮件,**设计公司要求洲源公司协调土建方与**设计公司施工问题、要求洲源公司提供甲供材、要求对合同中有异议部分内容进行更改,对现场例会情况汇总、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与洲源公司进行沟通,期间,洲源公司提供电子邮件致函给**设计公司,提出施工现场存在的管理混乱、施工人员少等问题,并要求**设计公司增加人手补救延误的工期、兑现承诺。
2018年3月12日,洲源公司召开周例会并制作会议纪要,**设计公司的负责人佘某表示,合同内容4月10日完成,全部可以交割验收;该纪要下方注:各总包及分包单位严格按照本次会议商定时间执行,若在约定时间内未完成相应的工程,将承担一切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间,**公司现场的施工人数未达到80人(最多57人,最少22人)。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5月24日期间,**公司现场的施工人数未达到80人(最多30人,最少8人)。之后,洲源公司向**设计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单、通知函。
2018年9月30日,洲源公司委托律师向**设计公司发出律师函,内容为,根据双方间合同约定竣工日为2018年1月31日,但贵司至今未能按约交付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且已施工部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洲源公司对外经营的目的长期不能实现,贵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洲源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自本通知送达之日即解除,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洲源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完成未完成工程的所需全部费用。**设计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签收。
2018年11月14日,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18年10月26日,洲源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公证处公证员到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院内、三期1号上海A有限公司对面6层楼建筑物内一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六层共计301间房间及该建筑物内部现状,由本公证员进行拍照,由本处工作人员丁某进行录像,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照片623页,系本公证员在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所附光盘四张,系本处工作人员丁某在现场拍摄后刻录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洲源公司支付公证费18,000元。2018年12月6日、2018年12月10日因农民工到系争的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四期酒店式公寓的精装修工程工地讨薪,双方发生争执,报警110。
洲源公司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7万元。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洲源公司为证明其有实际损失,提供了洲源公司与上海B有限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造价2,716,800元,自2018年11月8日开工)、A厂(上海B厂)与洲源公司签订的三期土地厂房租赁合同、样板房照片一组、酒店式公寓市场调查信息;经质证,**设计公司、企通公司认为已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企通公司还提出,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有关数据真实的,那么,洲源公司还有就过错责任的承担者加以证明的义务,而**设计公司的抗辩理由及所提供的证据看,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是洲源公司,不是**设计公司,补充证据不能证明能支持洲源公司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材料涉及案外人,真实性无法确认,样板房照片系视听资料,无相关书证予以佐证,酒店式公寓市场调查信息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故对上述材料均不予认定。
**设计公司、企通公司为证明系争工程为无效合同,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公司装饰工程承包责任合同(合同约定,**设计公司的现场负责人为佘某、企通公司的现场负责人为沈某)、企通公司施工资质,经质证,洲源公司认为,承包责任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企通公司施工资质由法院核实,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联性,洲源公司表示,沈某是以**设计公司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现场,不认可企通公司是实际施工人。一审法院认为,**设计公司、企通公司共同提交该材料,且洲源公司承认沈某在施工现场,故对上述材料予以认定。
2.一审庭审后,企通公司提供了上海增值税普票(**设计公司开具发票给企通公司,金额为63万元,备注XX路XX园区四期公寓装修工程)、银行回单(与发票对应的转款)、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拟证明**设计公司与企通公司存在真实的转包关系,对此,洲源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本案所涉为室内精装修施工合同,与建筑活动或建设工程存在区别,故应综合房屋的性质与用途、合同的约定、工程的规模、难易程度、是否涉及公共安全等因素,综合评判,认定精装修施工合同的效力。根据洲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土地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洲源公司租赁的土地16,208.34平方米,在该装修施工前,涉及土建工程,又参照公证书载明的系争装修工程涉及六层301间房间,故系争工程规模较大。根据**设计公司与企通公司提供的承包责任合同、洲源公司承认企通公司的员工沈某在施工现场以**设计公司的名义对外负责,且企通公司在庭审后提供了收取工程款的往来凭证等,现洲源公司否认企通公司为实际施工人,未提供反驳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企通公司为系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相关规定,凡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由有关部门颁发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设计公司承接涉及酒店式公寓的装饰装修工程,涉及装修房屋301间,至今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设计公司将承接的讼争工程全部转包给企通公司,故洲源公司与**设计公司签订的《XX园四期公寓精装修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故洲源公司要求确认洲源公司与**设计公司签订的《XX园四期公寓精装修施工合同》于2018年10月1日解除之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洲源公司要求**设计公司向洲源公司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638,750.69元及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的工期逾期违约金9,819,819.19元均源于**设计公司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计算依据是系争工程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工期及系争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但系争工程合同因**设计公司缺乏相应施工资质、转包工程而被确认为无效,该合同关于工期的约定亦应为无效,故洲源公司依据无效条款主张违约金显然不能成立;基于此,对洲源公司上述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洲源公司要求**设计公司支付公证费、律师费,缺乏依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确认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XX园四期公寓精装修施工合同》于2018年10月1日解除之诉讼请求;二、驳回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638,750.69元之诉讼请求;三、驳回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的工期逾期违约金9,819,819.19元之诉讼请求;四、驳回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用18,000元之诉讼请求;五、驳回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0,000元之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3,087.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087.37元,由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针对一审法院有关**设计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本案可能存在合同无效的问题,洲源公司是否坚持诉请**设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询问,洲源公司称坚持诉请。
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洲源公司与**设计公司之间就系争工程所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洲源公司认为该合同并不因**设计公司将承接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企通公司而无效,也不因**设计公司无施工资质而无效。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设计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交付工程,洲源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请求**设计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设计公司及企通公司则认为该合同因**设计公司无施工资质而应认定为无效。本院认为,系争装修工程涉及六层301间房间,规模较大。**设计公司承接涉及酒店式公寓的装饰装修系争工程至今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不过,本院需要指出的是,**设计公司将承接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企通公司,仅导致**设计公司与企通公司的装修合同关系归于无效,并不因此导致**设计公司与洲源公司之间签署的装修合同无效。一审判决认定导致洲源公司与**设计公司之间装修合同无效事由中还包括**设计公司的转包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洲源公司上诉提出,退一步说,即使上述合同应确认为无效,一审法院也应对此进行释明,对合同可能无效的后果进行查明并作出裁判,一审直接驳回洲源公司的诉请也为不当。本院认为,一审审理过程中,针对法院有关**设计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本案可能存在合同无效的问题,洲源公司是否坚持诉请**设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询问,洲源公司称坚持诉请,并未就可能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的后果处理问题提出要求或主张,坚持基于合同有效之全部诉请,故一审判决据此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之处。在洲源公司与**设计公司之间签署的装修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洲源公司可就无效后果之处理问题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上诉人洲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其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87.3元,由上诉人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凌 捷
审判员 翟从海
审判员 蒋辉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