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7809号
原告:企帮(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A3栋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ENX79G。
法定代表人:利倩。
被告:天津市创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
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一号三号楼-1-901。
法定代表人:崔凯。
原告企帮(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创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企帮(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新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