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21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生态工业园19号。
法定代表人:李生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中能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法定代表人:陈鸿章,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中能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湘062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中能钢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8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中能钢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8月4日、9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中能钢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中能钢铁有限公司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其他院冻结,故本院做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查询到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中能钢铁有限公司名下有三台车辆,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8月5日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9月1日委托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向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中能钢铁有限公司有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的房屋,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故暂未处置。
2020年10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中能钢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中能钢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0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7000元,并赔偿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87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中能钢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中能钢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荣 幸
审判员 陈雄文
审判员 汤满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 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