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龙甲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龙甲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205执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龙甲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统一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宝胜,河北龙甲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文,河北龙甲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辉,河北龙甲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袁永兴,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宁0205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北龙甲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款1643126.59元、负担执行费18831元,合计1661957.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661957.5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贾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