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时地理(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时地理(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云消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3民初6377号之一 原告:天时地理(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技园9栋16层C座1611、16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云消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西津西路188号第9层0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天时地理(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云消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天时地理(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时地理(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时地理(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云消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3元,由原告天时地理(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