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002民初2084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南湖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中路259号。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1元,减半收取12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