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002民初652号
原告: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汽车客运中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荆州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汽车客运中心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因荆州市沙市汽车客运中心已注销,且被告某某集团当庭陈述荆州市沙市汽车客运中心的全部资产已纳入荆州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故原告当庭口头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沙市汽车客运中心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审理过程中,原告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撤回对被告荆州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