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碧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绿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696号
申请人:江苏绿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赋村村下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086651X1。
法定代表人:付元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杭州碧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秀路3089号新塘科创园3-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639820993。
法定代表人:叶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绿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鼎公司)与被告杭州碧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空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绿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碧空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担保人宜兴天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绿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碧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杭州碧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恒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