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3财保39号
申请人**,男,198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现代城华庭3栋23A-1。
法定代表人:麦荣豪。
被申请人焦梧峰,男,1980年10月6日生,住广西灵川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焦梧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深圳海王支行[账号:40×××70]的存款158000元,冻结时间为一年。
需续行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
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导致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
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担。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
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保全的财产。
保全费1310元,申请人**已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桂 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俸碧霞
书 记 员 秦梦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