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德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执1137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德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陈冲村门口田(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WT6N8X3。
法定代表人:石峰。
被执行人: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河滨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444905083。
法定代表人:关活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现代城华庭3栋23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919643。
法定代表人:麦荣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亚洲厨卫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06214240X2。
法定代表人:麦健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德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亚洲厨卫商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784执11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温健灿
执行员  李日明
执行员  陈国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曾广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