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112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现代城华庭3栋23A-1。
法定代表人:麦荣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德春,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6号江山资源大厦28-30楼。
法定代表人:伍新民。
原告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6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689元,由原告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强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雅萍
书 记 员 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