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10087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何政欣,广东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名下价值人民币517366.32元的财产,同时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名下价值人民币517366.32元财产(具体以查封或冻结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