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825民初107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天台村中义组125号。身份证号码3428251968********。
被告:安徽省天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香茗山路(望江县卫生进修学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MA2XK33Q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天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6日立案。2026年3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