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302民初10092号
原告:周某,住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负责人:陈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某公司温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