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256号之一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二层2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浙江省莫干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传化科创大厦1幢403-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将军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韩臻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30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