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66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47048520。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国电信温州分公司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长青果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维和**5幢201室,组织机构代码:307653743。
法定代表人:金卫国。
被执行人:严峻,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长青果健身有限公司、严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02民初10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州长青果健身有限公司、严峻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长青果健身有限公司、严峻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租金、占有使用费共计222909元、违约金及相应的***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温州长青果健身有限公司、严峻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温州长青果健身有限公司、严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长青果健身有限公司、严峻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长青果健身有限公司、严峻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温州长青果健身有限公司、严峻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截止2020年02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尚欠本金401994.4元及***行金。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长青果健身有限公司、严峻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长青果健身有限公司、严峻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长青果健身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卫国、严峻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采取协控手段,但尚未到案。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温州长青果健身有限公司、严峻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温州长青果健身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卫国、严峻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长青果健身有限公司、严峻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2执66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