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辖终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7048520X。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雁荡镇上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雁荡镇上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382ME3474376D。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雁荡镇上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雁荡镇上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2MF0901364B。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5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上诉称,判断案件的影响范围,不能仅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来认定。本案被告均为全国性企业在温分支机构,而与涉案争议标的相关的标的物基站极为普遍性,实体裁判结果势必会对温州全市乃至全省、全国产生影响。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案外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温州市鹿城区和乐清市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不同分支机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负责在乐清市境内的生产经营工作。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非适格被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意见,经查,综合本案案情、诉讼标的等情节,本案并非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诉人称其非适格被告的意见,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