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91民初23962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伊 然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