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温州市龙湾交通开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7048520X。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龙湾交通开发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交通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04332388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201号民事裁定之一,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但是原告并未提交证明其系不动产所有人的证明材料,因此侵权行为实施地不宜认定为“龙湾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司法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营业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营业场所在温州市鹿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在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翔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